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个人能否携带或邮寄进境?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个人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如果需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经海关审批,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海关按照货物通关要求进行监管。
未经什么的肥料不得进口生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够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者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等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按照农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市鼓励生产优质、安全、高效的肥料产品,支持科学施肥、培肥地力、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
第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财政、市容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肥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扶持肥料产业的发展,并将肥料管理及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 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但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
第九条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四)原料、辅料和生产工艺概述;
(五)执行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产品标识(标签)样式;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的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报告。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的配方、成分、肥效和安全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肥料登记证应当载明肥料的名称、生产企业或者持证人名称、适用的区域和作物种类、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有效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或者剂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肥料产品登记,需要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或者对肥料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适宜性等进行试验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试验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从事肥料检验、试验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试验报告,并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试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肥料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登记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试验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肥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对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肥料生产企业的进销货台账和生产纪录,应当保存至肥料生产后两年。
第十七条 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禁止以各种境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
第十八条 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的成分、含量。
第十九条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附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印有或者附有符合标准的标识(标签)。标识(标签)内容应当真实。肥料标识(标签)应当以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施用说明;有限量成分的,应当标明限量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净重;有商品名称的,应当标明商品名称;对储运和施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进口肥料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并标明代理商或者向中国出口肥料的外国生产企业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分装的肥料,还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已登记的肥料产品,其标识(标签)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肥料标识(标签)内容。
第二十一条 肥料产品应当附具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肥料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限定区域或者作物上使用的肥料,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该产品适用的区域和作物种类。
第二十二条 外地肥料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其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验收、索证制度。对经营的肥料产品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和企业经营范围,留存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备案管理的肥料产品,还应当留存其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肥料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载明肥料产品名称、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购销数量和购销日期等事项。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肥料销售后两年。禁止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包装未附标识(标签)或者标识(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第二十五条 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肥料经营者对经营的肥料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在肥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肥料经营者应当掌握肥料基本知识,并依据肥料产品说明书向肥料购买者介绍肥料的性能、使用条件和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
第二十六条 肥料产品广告应当真实,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性能和适用范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登记的肥料产品,其广告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肥料产品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确定施肥品种、数量、时期和方法,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入农田。
第二十九条 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提出合理的施肥方案和配方措施,引导肥料生产企业按照配方生产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用肥料。
第三十条 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施肥效果进行定位监测,分析肥料施用对土壤及其他农业生态环境因素、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经分析可能导致地力衰退或者给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危害的肥料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对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肥料产品地方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肥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不适宜在本市土壤条件下使用的肥料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销售或者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肥料检验机构、试验单位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试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或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销肥料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粪便、动植物残体、垃圾、污泥等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其无害化处理未达到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肥料、劣质肥料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肥料或者劣质肥料,并处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肥料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肥料经营者未建立购销记录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肥料产品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地肥料产品进入本市销售未备案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销毁、销售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肥料产品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存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部门责令生产者、经营者召回其产品;拒不召回的,由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处其生产、经营产品货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和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有机肥存在重金属超标、抗生素过量,农民还能使用吗?
目前我国的有机肥料产品鱼龙混杂,很多劣质不安全产品充斥市场(尤其是遭热议的有机肥抗生素含量问题),虽然表象和短期内看不出什么影响,但时间久了会对土壤环境和农产品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终于,国家要对有机肥的安全性制定更严规范标准了!
最新的《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商品肥料的抗生素含量限值标准。该标准发布实施后,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四种抗生素的检测方法标准(GB/T 32951-2016)一起形成“生态级肥料”中的抗生素限制规范。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肥料抗生素含量,抗生素到底有哪些危害?
自抗生素发明后被人类当作仙丹妙药用于医疗与畜畜养殖,但是长期滥用下专家担心,无法完全被机体吸收的残留物又随着人畜的排泄物流入土壤与河道,使得土壤变成抗生素抗药菌株生长的温床。人类赖以为生的水中含有小于水分子的抗生素,连净水器也剔除不掉。
抗生素污染水:2007年,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医院教授肖永红调查推算,中国每年生产抗生素原料大约21万吨,除3万吨出口外,有9.7万吨抗生素用于畜牧养殖业,占年产量的46.1%。
动物食用抗生素的排泄物污染了水与土壤,研究显示,这些抗生素经动物消化道后迅速排出体外,残留物中仍然有许多没被降解的最后进入地表水体、土壤以及地下水。
2000年,美国地质调查所在全美国范围内139条河流进行调查,检测到16种抗生素化合物。在加拿大、韩国以及禁止使用抗生素饲料添加剂的欧盟(如西班牙和英国),在地表水及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中也广泛检测到抗生素的残留。
抗生素污染土壤
暨南大学环境工程系莫测辉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曾研究了20种抗生素在珠三角(广州、东莞、中山、佛山和惠州等地)53个蔬菜基地土壤中的分布与含量,这些抗生素包括4种喹诺酮类、4种四环素类、8种磺胺类、4种大环内酯类等。
暨南大学环境工程研究生赵娜表示,养猪场菜地土壤中抗生素含量远远高于一般菜地土壤,原因是养猪场菜地施加猪粪作肥料、用鱼塘水灌溉(用抗生素饲料养殖鱼),使猪粪和鱼塘水中的抗生素转移到土壤里。土壤里的残留物又随着降雨渗入地表与地底。
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不仅会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还会对水、土壤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代谢过程会有相当一部分抗生素会进入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根据污染防治要求使用这些废弃物制成的有机肥料存在抗生素超标的风险。但是,多年来由于没有检测标准和残留限值,有关执法部门无法对可能将抗生素带入土壤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沼肥等进行监管。
2017年3月1日,标准号为“GB/T 32951-2016”的《有机肥料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与强力霉素的含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开始实施,成为中国第一个肥料产品中抗生素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
在此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的《肥料分级及要求》报批稿中,将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分为园林级、农田级和生态级三个级别,标准正式实施后包装标志中必须标注出“生态级”、“农田级”或“园林级”字样。
对标称“生态级”的商品肥料,按GB/T 32951-2016国家标准检测出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和强力霉素的含量,这四种抗生素的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mg/kg。
另外,《肥料分级及要求》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农田级和生态级商品肥料中镉、汞、砷、铅、铬、镍、钴、硒、钒、锑、铊、水溶性氟、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蛔虫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落、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成分限值指标。
这些限值指标要求是强制性要求,不论是明示执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肥料,还是未标明执行标准的进口肥料,只要明示用于农田,都必须达到的限值要求。
坐拥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的斯里兰卡,为何会突然破产了呢?
坐拥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的斯里兰卡,为何会突然破产了呢?
在7月6日,斯里兰卡总理宣布国家已经破产,7月9日,出现了大规模游行示威抗议,示威者强入了总督府,当日,斯里兰卡总理宣布辞去职务。7月10日,斯里兰卡总统乘军舰逃离,与此同时大批斯里兰卡政府官员也逃离国境。斯里兰卡其实就是古时的锡兰,因土地形状的原因,斯里兰卡被称作“印度洋里的一滴泪”,是深海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除地貌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它是一个出产宝石的国家。
斯里兰卡的矿物资源十分丰富,对外开放出入口很多宝石,像红宝石、蓝宝石和猫眼石等,是一个宝石矿藏非常丰富的国家。并且斯里兰卡或是全世界第三大茶生产国,该国生产一种世界名茶,名气很高,被称作锡兰红茶。
因为占有纯天然优异地理位置,斯里兰卡国际海运便捷,它恰好坐落于红海和马六甲海峡交汇处的中间位置上,是北印度洋上关键的战略安全通道,都是亚洲国家与欧洲国家开展海上贸易的天然正中间核心区。除此之外,斯里兰卡还拥有农业、水产业、度假旅游、服装生产加工、茶和宝石等各个支柱性产业。
那么,坐拥如此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的斯里兰卡,为何会突然破产了呢?小编认为,斯里兰卡国家破产是多重原因叠加的结果,主要原因可归于以下几点。
1、农业激进改革失败,导致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打击
斯里兰卡位于亚热带,归属于热带季风气候,是一个以种植园经济为主体的国家,正餐稻米基本上可以自力更生。但是,自疫情爆发以来,为缓解疫情对该国旅游业所造成的冲击性,该国2021年4月逐渐在全国强制性实行“绿色农业令”,执行一系列低碳环保现行政策。
强制禁止进口有机肥和化肥,并要求中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全方位禁止使用包含有机肥、灭虫剂和灭草剂在内的当代农业生产资料,以试图成为全球第一个彻底完成绿色农业的国家。实际上,这类枉顾本国具体情况的政策,不太可能达到目的。
结论,这一政策完全压垮了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斯里兰卡农业,导致土地资源肥效匮乏,害虫灾难连续不断,农业产品大幅度限产,水稻产量减少了50%。
绝大多数斯里兰卡私人农场没能力去搞现代农业,被禁止使用有机合成化肥后,茶、椰子鞋和塑胶等主要农业产品大幅度限产,农村经济遭受致命打击,导致斯里兰卡完全失去粮食作物自力更生能力,成了粮食作物出口国,迫不得已应用很多外汇交易去进口粮食。
尽管此项现行政策仅实施了大半年就是以不成功而告终,但是它所造成的后果已经无法弥补,粮食短缺导致中国粮食作物价格暴涨,立即引起斯里兰卡自单独至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结果显示,斯里兰卡已列为必须粮食作物支援的国家明细当中。
事实上,实行绿色农业要尊重产业链发展的特征,由浅入深,不能草率急于求成。超过历史时间发展过程去搞“一刀切”式的改革,这也是注定是要失败的,而斯里兰卡农业改革的失败已经用事实上了这一点,有些人甚至将斯里兰卡的农业改革称之为“自杀性”改革创新。
2、债务危机
亚洲发展银行曾经在2019年的一份汇报中指出,斯里兰卡属于典型的双亏损经济大国,这也是导致国家破产的多方面原因。双亏损就是指财政赤字和习惯性新项目亏损,财政赤字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超过它财政总收入,即资金紧张;而习惯性新项目亏损则指一国进口货物及服务总金额超过出口商品及服务总金额,既贸易赤字状态。
斯里兰卡自2009年至今,一直采用用债务的形式大搞基础建设,因此,斯里兰卡不但累积了数百亿美元的负债,而现任总理马欣达·拉贾帕克萨还因此背负了受贿的罪名。
与政府大格局掏钱搞基建产生独特对比是指,现政府上台后我国经济提高却持续下降,GDP年增长率下降到了9%的历史底点,而大中型基本项目建设难以在短期内造成经济效益。
而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总统上台后,兑付了其在竞选总统时的承诺,所得税从15%减少为8%,在政府财政收入资金紧张的情形下,政府部门已经还不起在今年的到期的70多亿美元债务。早就在5月19日,斯里兰卡就已无法偿还7800万美元的到期债务贷款利息。
那时候斯里兰卡的债务已经提升510亿美金,但可以用外汇交易却不上5000万美金。现阶段,斯里兰卡总债务经营规模500多亿美元,在其中,中国占比为10%,排名第四,负债更多也有日本、美国和印度。
斯里兰卡破产的主要原因能够简单概括为:该国经济发展靠一边还钱,一边再次借款来维持,在借不到新债的情形下,国家就破产了。
3、旅游业这一斯里兰卡支柱性产业,因疫情而轰然倒塌
做为印度洋里的一颗明珠,斯里兰卡是世界各国诸多游人心目中“人间仙境”,一直以来,旅游业全是斯里兰卡极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但是,2019年的恐怖事件连环爆炸事情,使斯里兰卡旅游业遭受重挫,自此,突发性新冠疫情导致旅游业自始至终难有成效,今年的俄乌冲突更导致本就惨淡的度假旅游经营情况火上浇油,坠入低谷期。
旅游业收益是斯里兰卡货物贸易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失去这一由来,就导致我国经济步履维艰,只能依靠借债度日。不难看出,旅游业这一支柱性产业的坍塌,也是导致斯里兰卡国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4.结束语
斯里兰卡破产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值得警醒、引以为戒的教训。一是经济发展要循序渐进,不可以不管不顾本国实际,超过历史时间发展过程;二是一个国家需要依靠自己的能量,自立自强、自食其力发展经济,不能盲目依靠外籍球员、靠借款来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三是政府部门要提升整治水准,找到一条合适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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