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氨基酸肥料登记证办理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在办理肥料登记证时,申请人根据每种登记证的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农业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农业厅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后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有机肥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肥料登记证办理在哪里
企业办理肥料登记许可,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准备给好相应的材料,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在省农业厅办理窗口上报申请。省农业厅对材料和实体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
2.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省级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要将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
3.秘书处核验样品。在大厅审核材料的同时,申请人要将肥料样品,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在大厅材料审核通过,秘书处样品核验都通过的情况下,作出正式受理决定。
4.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正式受理后,肥料评审委员秘书处将会组织专家,对肥料的安全性、5.有效性进行综合的检测。这段时间可能比较长,在九个月之内可以出具结论报告。
6.批准程序。肥料评审委员会作出测评报告,认定生产的肥料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将出具报告。
7.网上办理的情况。根据要求,可以将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对于资料、表格下载和相关受理、审批进度,可以登录农业部网站查询。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农肥登记证怎样办理
这是个大工程
不同的肥料产品指标不同,需要的证件也是有差别的,所以查询也是区别开了
请问你是生产复肥,还是水溶肥,还是生物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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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在这个网站上面可以查到具体的。如下图:
1、可以输入以下红框内的信息,知道多少就输入多少,这样可以缩小搜索范围,方便尽快查找;
2、在下图中右边红框的是肥料的登记证号,下面红框是若此页面查不到可以翻页继续查找。
参考资料:肥料登记-中国种植业信息网
复合肥料登记证新标准
法律分析: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尿素、磷铵、氯化钾主要原料氮、磷、钾效养含量45%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素确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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