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的法检凭条是什么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实施出口化学品检验及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什么是化肥?
化学肥料,简称化肥,是指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也称无机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微肥、复合肥料等,不可食用。
它们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成分单纯,养分含量高;肥效快,肥劲猛;某些肥料有酸碱反应;一般不含有机质,无改土培肥的作用。化学肥料种类较多,性质和施用方法差异较大。
Note
中文名:化学肥料
外文名:Chemical fertilizer(美)/Chemical fertiliser(英)
简称:化肥
分类: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被纳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化肥商品目录及其申报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规定,化肥纳入法检目录后申报要求如下:




如果出口化肥属于危险品,怎么办?
危险品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统称,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需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办理出口,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出口件装化肥,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化肥法定检验内容有哪些?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化肥检验不合格,将被如何处置?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化肥,按照相关规定不准出口。
企业在出口化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企业在出口化肥时应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化肥有哪些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企业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出口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对于出口国家或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需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海关什么时候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监管?
海关对出口化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检验监管。


出口化肥属于什么行业
出口化肥属于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出口化肥属于化学制品制造业。
谁知道农资产品都包括哪些东西?
包括农业运输机械、生产及加工机械、农药、种子、化肥、农膜等等。
1、农业运输机械
农业运输机械运送的物料种类繁多,性状各异。如作物秸秆、草捆、青贮饲料等重量轻、体积大,每吨载重量占用的装载容积达4~5立方米。农用车辆用于农业运输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要通过不同路面的公路、农村土路、丘陵、牧场或农田。
2、化肥
用化学和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也称无机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是植物需求量较大的化学肥料。化肥一般多是无机化合物,仅尿素是有机化合物。品位是化肥质量的主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
3、农药
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扩展资料:
农用物资的分析
1、农资行业生命周期。通过对农资行业的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研判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2、农资行业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给状况、需求状况以及进出口状况研判行业的供需平衡状况,以期掌握行业市场饱和程度;
3、农资行业竞争格局。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的分析,掌握决定行业利润水平的五种力量;
4、农资行业经济运行。主要为数据分析,包括农资行业的竞争企业个数、从业人数、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出口值、产成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行业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
5、农资行业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包括企业的产品、业务状况(BCG)、财务状况、竞争策略、市场份额、竞争力(SWOT分析)分析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用物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运输机械
化肥属于农药吗?
化肥是肥料的一种,和农药完全是不同的农资产品。
化肥与农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果使用不当的话,是会造成危害的。不过其危害也是有所不同的,化肥主要是由各种盐分物质、营养物质组成的。因此我们在种植作物的时候,如果长时间大量使用含有大量盐类物质的化肥的话。那么当化肥进入到土壤中之后,会导致土壤溶液浓度增加,从而造成土壤内渗透压不均匀。而农药的危害则会直接作用到环境当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并且还有可能会通过生态循环而间接危害到人体当中。
化肥根据其肥效的见效速度来看的话,有着速效肥以及缓效肥、长效肥的类别。如果是农药的话,那么首先会根据病菌害虫以及杂草等,分为杀虫剂、杀菌剂以及除草剂等。也有着防治鼠害的农药,如果是为了调节作物生长的话,那么还被分为植株生长调节剂。
化肥与农药对作物的作用是完全不用的,化肥是当作一种肥料使用的。而农药的话,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作物出现的病害而使用的药剂,同时也有着调节植物生长的作用。
农具化肥属于农副产品吗?
农具化肥属于农资。
农副产品是指要正常的农事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像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等。
化肥产能过剩的原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人解读国家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稳定农资市场价格 保障春耕农资供应
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稳定进行了全面部署,受到行业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在当前春耕备肥的关键时期,如何全面理解《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春耕农资市场走势,对于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十分重要。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局局长、中国东盟农资商会会长、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殿平。
2018年《通知》具有三个特点
记者:今年下发的《通知》跟往年相比有哪些特点?
李殿平: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化肥是粮食的粮食”。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国家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供应工作,每年春耕前期,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的通知,已成为近些年来的惯例。今年下发的《通知》,与往年相比,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文件下发时间较早。今年是1月15日下发的《通知》,可谓近10年来最早的一次。回顾过去,2008-2014年,《通知》下发的时间大都在1月17日至2月间,2015-2017年则推迟到了3月初,所以,“发文时间早”可谓今年《通知》的第一个特点。这充分说明,国家对2018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提早谋划部署。
二是特别强调价格稳定。回顾往年下发的《通知》题目主要是做好化肥供应工作,今年将“价格稳定”放到标题中予以强调,可谓近年来的首次。这说明自2017年9月份以来的化肥价格持续上涨问题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多措并举稳定2018年春耕化肥价格是今年《通知》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是联合发文单位增加。与去年相比,今年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联合发文单位,这是自2010年时隔7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出现,“信贷支持”内容也是7年后再次出现在文件中。此前,多家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反映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等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政策建议被采纳,国家已经关注到化肥行业利润低、融资难、信贷难等问题,并着手协调解决。
全力保障化肥生产是保供的基础
记者:“全力保障化肥生产”是历年来《通知》部署的第一项工作,今年也不例外。对此,您怎么理解?
李殿平:的确,化肥生产是保障供应的基础。2017年以来,伴随化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步深入,受煤炭、天然气、磷矿石等原材料供应紧张,化肥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加快等多重因素影响,2017年化肥行业开工率持续处于低位,化肥产量同比减少。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1-11月,我国累计生产化肥5750.9万吨(折纯,下同),同比减少4.0%,其中,氮肥行业减量明显,氮肥、尿素产量分别为3563.3万吨、2821.2万吨,同比分别减少8.0%、11.8%;磷肥产量为1560.2万吨,同比增长0.8%;钾肥产量为620.3万吨,同比增长3.7%。
氮肥产量大幅减少的原因,一是受环保常态化政策影响。尿素企业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加快,环保不达标企业停产停工改造现象增多。二是受上游原材料供应影响。我国73%和24%的尿素企业分别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生产原料,今年我国煤炭行业去产能进程加快,2017年煤炭退出产能1.5亿吨,煤炭供应趋紧。此外,2017年,我国在2+26个城市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大力推进“煤改气”工程,入冬以来,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日益突出,“气荒”导致西南省份气头化肥生产企业大范围停产。
为全力保障化肥生产,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就主持召开了化肥生产用煤产需对接会,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国13家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参加了会议。
相信《通知》下发后,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协调和努力下,化肥生产供应情况会逐步好转。
化肥淡储对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通知》中强调“做好淡季储备调控”,并明确指出国家将追加安排550万吨化肥淡储任务,对此业界高度关注。您如何看待追加化肥淡储任务这一部署和安排?
李殿平: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来,在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矛盾,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储备量从2004/2005年800万吨,上升至2013/2014年1800万吨,达历史高点。但近年来储量不断缩减,2015/2016年减至1200万吨,2016/2017年大幅减至468万吨,2017/2018年仅为459万吨。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化肥行业产能过剩且已基本完全市场化,但稳定化肥淡储制度,保障一定的淡储量仍有必要性,化肥产品仍有其特殊性,政府还需保留一定的主动调控能力。第一,作为粮食的粮食,化肥供应影响粮食安全和农民收益。第二,尽管当前化肥产能过剩,但化肥供求的季节性、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尤其当前化肥生产的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氮肥需从山西、内蒙、新疆向南方地区调运,磷肥需从云贵地区向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运输,钾肥需从青海、新疆向全国长距离运输,在化肥使用高峰期也进一步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化肥使用地储备量不足,用肥旺季很可能出现价格急剧波动问题,影响农民生产。第三,我国化肥淡储制度实施多年,成效显著,在当前基层经销商基本不储肥的现状下,化肥淡储确实发挥了化肥市场的“压舱石”和“蓄水池”作用。
鉴于以上因素,考虑到目前社会库存量同比降幅较大、流通环节基层经销商储备积极性较差等紧急情况,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高度重视,并就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积极呼吁尽快启动新的淡储招标计划,确保淡储量保持在1000万吨左右,并优化储备品种和完善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办法。可以说,代表化肥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这一共同呼吁,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并采纳了政策建议。
1月17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正式启动了招标工作,并明确550万吨淡储任务分成要两批(300万吨和250万吨)进行,在化肥生产供应增加、价格稳中有降时,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与中标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协议。其中,第一批300万吨淡储任务签约后即执行入储任务,第二批250万吨淡储任务签订意向协议。如果第一批淡储任务执行后的市场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再启动第二批淡储任务。
550万吨淡储任务量分成两批开展且要在市场平稳运行前提下、启动第二批淡储任务的制度设计,将有助于最大程度确保市场稳定。相信化肥淡储制度的实施,将成为春耕用肥时期保障化肥价格平稳的有利保障。
农资打假任重道远 多拳出击刻不容缓
记者:“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也是年年强调的重点,但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屡见不鲜,使正规生产经营企业、广大农民均深受其害。对此,您怎么看待?
李殿平:国家每年在农资打假方面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也取得了显著成果。连续多年,每年春季,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多部门都会联合启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29个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累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2.5万个,检查企业629.7万个次,市场131.9万个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5亿元,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趋稳向好的态势,为我国粮食生产连年增长、农民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我国假冒伪劣化肥产品仍然泛滥,包装标识混乱、偷减养分等坑农害农事件层出不穷,执法过程中“打大不打小、打真不打假”等问题也让正规生产经营企业深受其害。
《通知》强调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标含量、偷换养分等手段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行为及其他坑农害农行为。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东盟农资商会在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方面,也一直在积极努力开展有关工作。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2017年11月28日,面对我国农资商品价格普遍上涨的态势,为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出《关于维护农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二是加强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2017年9月,协会和商会还联合发布中国农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名单。11月,协会向公开发布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有机肥料行业自律宣言》,并组织会员单位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三是加强追溯体系和智慧农资建设。经过7年多的努力,目前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化肥、农药、种子等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完整的技术应用体系,并于2017年9月1日上线运行了中国农资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实现农资商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从源头上促进我国农资质量安全。
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 切实强化市场监测预警
记者:《通知》中强调“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发挥好农资流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对此,总社有哪些举措?
李殿平:这次下发的《通知》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认为这也是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供应服务工作的认可和鞭策。供销合作社系统是我国农资流通的主渠道。据统计,全系统化肥供应可满足社会需求的70%,农药供应量占社会供应总量的40%,农膜占1/4。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农资连锁经营企业2354家;配送中心5551个;连锁、配送网点达34.4万个,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覆盖,健全高效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对于保障农资供应具有重要作用。
12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立即行动,于1月17日向全系统发出了《关于做好2018年农资供应服务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农资协会、农资企业:一要全力保障农资供应,二要切实做好淡季储备,三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四要着力加强质量管理,五要努力强化市场监测,六要大力创新经营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还将根据《通知》要求,在“加快建立现代农资综合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农资流通网络,促进农资流通节本增效”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落实,加快推进传统农资流通企业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作为总社主管的社团组织,将继续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情况,推进行业规范自律,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一是继续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协会从2011年起先后推出的8个中国化肥价格系列指数,已经成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在继续做好现有价格指数的监测和发布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国际平台优势,加强对进出口化肥市场的监测,积极促进国内外农资农业交流合作,协会与商会于2017年底联合发布了尿素进出口价格指数,今年还将陆续推出其他化肥产品进出口价格指数。二是大力加强行业调研。认真听取行业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为行业宏观调控积极建言献策。三是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和农资追溯体系建设。协会今年将进一步落实《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着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农资追溯体系和智慧农资建设,加快农资物联网示范应用,推动农资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当前正值春耕备肥的关键时期,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将在前期扎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12部门《通知》和总社《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春耕备肥期间和用肥旺季以及全年农资供应服务和价格稳定工作,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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