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复合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复合肥新标准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
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图片。
五、其他差异。
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
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复合肥的抽检标准
GB15063-2009
但养分可以正负1.5 但是每个元素必须大于4才能标注
但是累加总养分必须达到标明值!
30-5-5 29-6-5 算合格 29-5-5 不合格
32-4-4合格 33-3-4不合格 其中3过低 32.5-3.5-4也不合格 3.5低于4!
谁能给我传一份关于有机肥、掺混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的检验标准。重赏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
项目指标
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30
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含量(以干基计)/(%)4.0
水分(游离水)含量(/%)20
酸碱度pH 5.5^8.0
掺混肥
总养分不低于3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水分含量和粒度(2.00mm~4.00mm)的指标分别为:不低于60%、不高于2.0%和不低于70%。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必须明确标注中文“含氯”,不可以用“氯”、“含Cl”或“Cl”代替。
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总养分(N+P,O.,+K2())的质量分数·/%15.0
水分(H,O)的质量分数/%10.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20
粒度(1.00mm—4.75mm或3.35-5.60mm)/%70
酸碱度pH 5.5~8.0
蛔虫卵死亡率/%95
大肠菌值10
含抓离子(CI-)的质量分数“/%3.0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的质量分数/%0.0050
锅及其化合物(以Cd计)的质量分数/%(0.0010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的质量分数/%(0.0150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的质量分数/%0.0500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的质量分数/%(0.0005
注:a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0%
b如产品抓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抓”,该项目可不做要求。
复合肥的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复混肥料最新国家标准
一、正面回答
复混肥料最新国家标准:
GB15063—2001。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二、分析详情
本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了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同时提高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和二元低浓度产品的总养分指标。
本标准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取消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指标及测定方法,采用了新的有效磷含量测定方法,使本标准更适合于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使分析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15063—1994。
三、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复合肥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复混肥指含有多种植物所需的矿物质元素或其他养分的肥料;
2、生产工艺不同:复合肥经造粒工艺制成,复混肥通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
3、养分含量不同:复合肥含有的氮、磷、钾一般为各为15%,硫含量为为30%,复混肥的总养分含量一般在30%以内。
国家规定复合肥颗粒直接标准
法律分析:复合肥料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复合肥具有养分含量高、副成分少且物理性状好等优点,对于平衡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促进作物的高产稳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它的养分比例总是固定的,而不同土壤、不同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种类、数量和比例是多样的。因此,使用前最好进行测土,了解田间土壤的质地和营养状况,另外也要注意和单元肥料配合施用,才能得到更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复合肥国家执行标准》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标准GB/T15063—2009 [2] 《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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