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化肥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一: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根据《肥料管理条例》定定,销售化肥向工商申请登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
(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备注:如果还要销售农药,必须到农林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
问题二:销售化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有多少种化肥,就要有多少个登记证,单一元素的肥料免登记。
问题三:经营化肥复合肥要办理什么手续 直接到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问题四:卖化肥需要办什么证件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五:化肥经营需要什么手续 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六:生产化肥,销售化肥需要什么证件 化肥生产企业一般都比较正规,规模较大,证照齐全,谈好价格、规格、数量、提货时间,付款就可提货了,当然前提是必须同厂家销售业务人员直接接触,不要随意相信中间商。复合肥的经销是需要注意的,厂家参差不齐,要看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农肥登记证,并与肥料包装袋上的证号核对,验分析报告等,充分考察厂家信用和产品是否合格,以免上当受骗。
问题七:卖农药化肥需要办什么证件 你好,需要找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需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问题八:销售化肥需要什么证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 *** 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
问题九:销售化肥怎样办理免税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包括尿素)、磷肥、磷酸二铵、有机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主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人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审核要点:
(一)受理环节
1、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2、审核《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其他应当提供的各项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核环节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规定相符;
2、审核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与附送的资料是否一致;
3、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与纸质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财务核算对减免收入是否按要求实行单独核算;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正确录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
《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操作说明:目前在系统中没有增值……
生产有机肥都需要哪些资质?
上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工信局立项→环保部门(环评)→发改委(正式立项)→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金(银行开户)
1、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有机肥”,准确地说应该是“精制有机肥”。办公司需要的手续看《公司法》就可以了。拿到营业执照之后还要完善公司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包括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等。
2、创办工厂。肥料登记申请过程中,相关的人员会来厂里取样拿去化验。进厂取样其实有两个目的,一是看厂房是否规范,二是亲自取样检测产品是否达标。所以,事先得搞个象样的厂起来。
3、申请商标。必须申请自己的的商标。这个比较麻烦,因为凡是能够想到的前50个好听的词都已经被人家注册了商标,商标既要响亮,表现自己的品牌特征,又不能跟别人的重复。
4、产品自检。自己反复试验,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达到NY525-2002标准,就是氮磷钾总养分要≥4%,有机质≥30%,水分≤20%,这些是主要指标,还有PH值、重金属等多项指标,都要符合要求。
5、提出申请。有了公司营业执照、工厂、自己的商标后,就可以向省农业厅提出肥料登记申请了。现在很多省已经实行政务大厅办公制,在大厅受理之后就听他们的指挥了。后面他们要做的就是到厂里取样。
6、领取临时肥料登记证。如果厂房和样品检测都合格,则由省农业厅办法临时肥料登记证。
7、换正式登记证。过去是1年半-2年之后,重新审查资格。只要没有两次被检测不合格,一般是可以换到正式肥料登记证的。
生产生物有机肥料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1、专业机构的检验化验材料;
2、环境检测部门的检验证书;
3、农业部门的批文;
4、工商的销售许可。
化肥生产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卖化肥需要办什么证件
不开店的话,你只要办理委托协议就可以了。从进货的厂家办理委托销售协议。一定要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备当地的农业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你到农业局(农技站)的执法大队咨询一下,因各地的政策不太相同。x0dx0a需要3证: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x0a首先到当地安监局办理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x0a然后到农业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拿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x0dx0a就可以直接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生产有机肥需要哪些证?
经营有机肥料加工厂需要的证件有:
用地、环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生产许可证
这个手要看你生产的哪种肥料,如果是只有有机肥,是不需要的,如果包含的复合肥、复混肥则是要办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办生产许可证,后续有变动要生产复合肥就方便很多。
2.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成年人,智力正常),才能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肥料登记证
生产有机肥料是必须有要有肥料登记证的,归农业部负责登记。办肥料登记证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者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并且应具备微生物肥料生产设备、化验检测设施,能够开展生物有机肥的生产和质量检验工作。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2)申请肥料登记需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可分四种类型:
(3)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
(4)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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