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养殖好项目(野猪养殖好项目计划书)

  1. 野猪养殖好项目计划书 特种野猪高效养殖产业化开发 项 目 建 议 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特种野猪高效养殖产业化开发 建设单位:本溪辽东野旺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XXXXXXXX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编写时间:2011.12.22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 第二章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 3 第三章 建 设 条 件… 4 第四章 建设单位基本概况 7 第五章 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 7 第六章 项目建设方案 9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3 第八章 财务评价与经济分析 14 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 … … 16 第十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 … … 18 第十一章 组织管理 18 第十二章 结 论 20 你可参照上述目录格式结合本人基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写 2. 养殖野猪投资多大 正常自繁自养在达到一定饲养管理水平和销售能力的条件下,工厂化养殖每头商品野猪饲养总成本约1600元每头(体重90公斤),平均销售收入约2500元,毛利润900元/头,平均净利润500元/头。 农户小规模饲养,每头商品野猪饲养总成本约每头1300元(不含人工费及其他),平均利润1000元/头。上述利润均是达到正常的饲养条件、具备一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下的平均值,部分利润会更大一些 3. 特种野猪养殖场设计图 湖南省衡东县武家山特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是湖南省特种野猪种源基地,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星火科技示范户。 公司拥有湖南衡东县、云南曲靖沾益县,贵州铜仁的江口县三个特种野猪养殖基地。 4. 生猪养殖项目计划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 养猪的项目计划书 利润是两倍以上吧! 以一头猪三百斤来算,一头猪大概是2500,这个是一个预估,说不定卖出去价格还高一点,大量养猪最怕是瘟疫,所以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利润空间可以,值得冒险 6. 野猪养成计划 每天 琥牢山上的琥珀其实是【每天刷新】的,也就是说每天玩家都能够在固定的位置发现琥珀牢笼的结成,而我们拿大剑平A几下就能够轻松敲碎琥珀了。琥珀中出现的东西完全随机,一般来说会随机出现晶核材料、野猪松鼠等动物、被困的丘丘人以及普通宝箱。 上述可能得到的结果完全随机,但是通常来说二次元角色养成手游小动物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玩家们想要通过敲碎琥牢山的琥珀来刷宝箱的话需要每天一刷积少成多才行。 7. 野猪养殖技术大全 要有一定的运动场所。猪更好的运动。回来以后加饲料。要用没有污染的水 8. 放养野猪养殖场设计图 不可以,野猪是有野性的,家猪可以放养。野猪放养,它会跑掉或者伤人等等,不良因数太多,建议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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