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大颗粒尿素什么政策?
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国家将对尿素生产企业实行两项新政策:一是从7月1日起对尿素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改为全额免征;二是从7月1日起对尿素生产企业的出厂限价(1500元/吨±10%)的范围从年产合成氨能力为30万吨以上扩大为15万吨以上。两项政策一是扶植,二是约束,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今年“三夏”期间化肥市场的稳定。
想办办个有机肥生产厂,国家有没有扶持政策呢
国家对有机肥生产厂家或者有机肥销售肯定是有补贴的,国家是十分鼓励的,一般来说是两种补贴方式,第一个就是您在建设有机肥厂的时候,购买设备就可以获得补贴,还一种就是在有机肥销售的时候,国家是按照公斤或者吨数给予补贴,各地政策不一样,您可以咨询您当地的土肥站或者农业部门。
六项新型化肥标准出台,分别是什么?
到2030年,将建设一个绿色农业技术体系。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之一。《含腐植酸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含海藻酸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含硫酸脲复合肥料》《聚合物包膜尿素》。《聚合物硫包衣尿素》。《含肥效保持剂肥料》。在传统化肥中添加功能性增效剂,已成为化肥行业开发新型肥料,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向。
六个新肥料标准的发布将为这六个新肥料标准的制定提供标准支持。所谓的新型肥料应该不同于传统肥料和常规肥料。新肥料目录包括复合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秸秆分解剂;具有特殊功能的微生物制剂;新型控释缓释肥料;生物有机肥;有机复混肥;种植稳态营养肥料等。现在这种新型肥料可能很快成为常规肥料。通过多年施的新肥料,目前的常规肥料也得到了稳定。我国农业的肥料来源主要是农家肥,包括畜禽粪便、人粪肥、植物灰和农作物秸秆堆肥。
一些地区的农民也使用池塘泥和河泥作为肥料。当时的施肥技术以基肥为主,施肥方法以土壤喷施为主。一些农民还掌握了利用人类粪便作为追肥的应用技术。随着水资源短缺的加剧和人们对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不断追求,施肥效益的发挥开始受到水因素的制约。同时,一些地区还存在土壤肥力不足影响水分利用效率的问题。我国水溶性肥料和水肥一体化发展正式进入快车道。
几千年来,粪便一直被视为欧洲和亚洲的主要肥料。虽然市场调节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国的农业保护政策抑制了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上涨,,而化肥生产企业缺乏原材料价格补贴政策和延伸政策,使得化肥生产长期亏损,依赖高污染、高排放,高浪费、低效的生产方式,使化肥企业生产成本高、利润缩水的局面更加严重。随着中国化肥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的加快,已成为制约中国化肥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
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按13%税率恢复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学肥料。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农资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我国化肥供不应求、国家对其实行价格管制、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市场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管制已经全面放开,供求关系已经由供不应求转为产能过剩,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继续对化肥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大。
“另一方面,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农民和企业实际受益不大,还带来了重复征税和政策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也是配合增值税改革的需要。“增值税改革的核心目的是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消除重复征税。如果没有对化肥征收增值税,其下游企业没法实现抵扣,将影响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他说。
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
生产有机肥国家有什么补贴吗?
近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奖补政策给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四、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五、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六、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那么符合哪些条件的有机肥生产厂家才能申请享受这些惠普政策呢?小编给大家简单整理了一下,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贴对象
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培养料等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且产品主要用于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肥料生产企业。
二、补贴原则
1、扶大扶强、扶优扶好的原则;
2、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研发能力强、装备水平先进及设备更新改造企业规模扩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具有商标品牌的肥料生产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
三、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肥料生产企业。
2、以畜禽粪便及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3、具有正规的肥料产品登记证,产品经质检部门抽查合格。
4、有机肥年生产规模达10000吨以上。
5、每年经市农业部们组织的肥料产品正规小区试验,肥效显著生产企业。
6、本地使用量较大的肥料生产企业。
四、申报办法及程序
1、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补贴企业的有机肥质量监督,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肥料监管部门对本市有机肥生产的有机肥产品进行抽检,发现生产、销售有机肥的有机质、氮、磷、钾等含量不达标的一律不享受补贴标准,同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
2、市农业局根据以上条件,组织筛选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正规试验。肥效试验原则上根据有机肥生产企业发展和肥料开发情况,每2-3年开展一次。
3、市农业局根据肥效试验情况和质量抽检情况,与市财政局商定初选补贴企业名录。
4、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区农业主管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文件的形式于6月底前分别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生产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肥料产品登记证、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生产规模及销售情况说明等。
五、考核验收
1、经审核确认的有机肥生产补贴企业在销售有机肥时,必须建立台帐,记录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地点、销售对象(附签名)。
2、市农业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研发情况、原辅料来源、工艺流程、生产规格、有机肥使用情况、销售情况。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合格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3、凡享受补贴企业要以优惠价格向本地农民或种植大户销售有机肥。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有机肥的施用情况,要求各地大力推广施用有机肥。连续多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有机肥作为农民生产的重要环节,一并被纳入中央一号文件,作为未来产业发展的重点。
国家对化肥行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印发《 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对畜禽规模养殖集中区鼓励农作物种植与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相结合;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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