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不合格怎么办
具体做法如下:
作为生产厂家,发现不合格化肥,必须全部销毁,或者改进以后才能销售,已经销售出去的化肥,应该全部收回,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信誉;
作为化肥使用者(农民),在发现化肥不合格的情况下,首先应该向经销商反映情况,如果经销商解决不了,可向生产厂家反馈信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是联合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化肥含量检验不合格做怎样处理
包括罚款,没收该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化肥,没收销售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化肥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厂代理的肥料被检测后,检定为不合理,但我们自己的化验室化验后,结果为合格,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可以进入市场监督检验的有工商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两家,工商侧重于质量监督,农业执法队侧重于肥料标识。处罚的依据分别是质量法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他们市场抽样可以送到国家认可的任何化验室化验,以各地技术监督局下设的化验室为主。如果你对化验结果有疑义,我建议你从抽样单开始着手查看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是法合法,有没有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最低抽样数量抽样,而且执法部门所抽样品应该是付费的,客户有没有在抽样单上签字等,确定产品质量合格的话,可以申请复检或复议,由双方协商指定复检机构,复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鉴于国情,处于弱势地位的代理商不敢据理力争,忍气呑声,交款了事。这更助长了执法部门以权谋私以罚款为目的的不当执法。为了完成罚款任务及满足个人私欲,具办人员也只能这样苟延偷生,表示理解。更有甚者,与造假者狼狈为奸,收取市场保护费后,任由劣质产品横行,合谋榨取农民的血汗。执法部门最乐于看到的是可以带来财运的不合格报告,所以会千方百计促成不合格报告的产生。强烈建议你复议,前提是不想同流合污,以后也不想经营劣质农资产品。
肥料标识不合格的处罚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包装不合格如果影响人身、他人财产安全,或者造成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就是属于产品有缺陷。
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
黄某某经营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生意,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与史某某认识。根据史某某提供的化肥配方和要求,黄某某加工生产了某牌化肥,刘某某负责出售。后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化肥标识及元素含量不合格。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从事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其因业务关系常与被告人史某某往来。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10吨后,因农户反应有质量问题,另外30吨退给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2012年5月18日,农业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按GB21633-2008及产品标识,检验不合格。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马某等人。2013年12月5日,公安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返厂的30吨化肥,系犯罪中止,应从总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史某某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三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律师说法: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应按照上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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