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质量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化肥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对化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打击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等。.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化肥行业的主要监管职责是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4)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查处公司不合格肥料的法律程序
一般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行政处罚的程序比较简单。
1、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发现问题——扣押有不合格嫌疑的肥料(如扣押,制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当场送达当事人)——立案调查(抽检等方式)
2、询问笔录(如抽检,送达检验结果)
3、制作各类审批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事人执行处罚后,制作结案报告。
化肥抽检1袋检测不合格怎么处罚
抽检第一次不合格,可以申请复检的。处罚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肥也有行政处罚权。
急!!!关于化肥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_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包装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度条件下的体积。
两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m(米)。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乞讨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监局有权管理肥料销售吗
市监局有权管理肥料销售。
肥料国家标准将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生产许可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实施。农口肥料执法整合进入农业综合执法职能。另外,一些地方法规授权当地农业部门对肥料的执法权。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要对化肥标准制定、生产许可、质量监管等方面有更多的执法权,需要推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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