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抽检了一个牌子的复合肥,质监局也同样抽检了该复合肥,结果检测结果都不合格,是否两边都要交罚款?
按你说的这种情况违反了一事不可罚原则
如果都是以这批产品质量不合格罚款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是对同一事实依据不同的理由是合法的
比如工商局因为这批产品发现证照不全做出罚款这样是合法的。
如果同是因为检测不合格都作出罚款这样是不合法的
复合肥有很多小厂没有分析岗位,怎么保证出厂质量,市场有没有监督
你好,你的问题问的很大,我试着来解答下。
首先,国家规定复合肥必须进行出厂检验[自检]和定期送检[质监局检验]。正规的复合肥厂必须要做到的。可是,你说的这些小厂,恐怕连生产许可之类的文件都没有,甚至连在工商局注册都没有的野企业。那国家的一系列约束政策和规范措施对他们就完全没有作用了。
其次,如果他们没有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送检时肯定无法保证出厂质量的。不知道你是否了解复合肥生产过程,简单来说就是把各种原料混合在一起然后造粒,这个过程必须对原料和产物进行多点取样检测才能很好的监控产物复合肥的元素浓度。所以,小厂的复合肥质量无法保证。
再次,市场对肥料市场有监管。但这个监管不是靠技术监督局来完成的。市场监管的任务是由工商局来承担的,工商局每年制定对市场进行的抽检计划。比如复合肥每年抽检几次、分别是什么时候抽检、抽检的范围是哪里等等。由于工商局没有检测机构,同样也是为了避免抽检一家产生的弊端,在工商局对市场中流通的复合肥进行抽检后,他们会把抽取的复合肥样品送到质监局进行检测,来判断复合肥是否合格。如果某种产品不合格,工商局会查封这种产品,并对销售这种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实施处罚。
还有,需要反驳下“千古文人江湖梦”的说法。事实上,复合肥的标准比食品标准要严谨周密的多。这应该归因与我国食品标准起步晚、水平低、生产企业繁多等因素。需知道,我国的复合肥的标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制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已于世界检测要求接轨挂钩。而我国的食品标准大部分是两千年后制定的,范围小、检测范围少、标准要求低等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巴夫特复合肥质量
【1】巴夫特的复合肥和BB肥和有机肥质量都是挺好的。其中所含的氮元素和钾元素含量较高,而且容易被农作物吸收转化利用。
【2】复合肥是具有养分含量高、副成分少且物理性状好等优点,对于平衡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促进作物的高产稳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它的养分比例总是固定的,而不同土壤、不同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种类、数量和比例是多样的。因此,使用前最好进行测土,了解田间土壤的质地和营养状况,另外也要注意和单元肥料配合施用,才能得到更好的效果。
复合肥的抽检标准
GB15063-2009
但养分可以正负1.5 但是每个元素必须大于4才能标注
但是累加总养分必须达到标明值!
30-5-5 29-6-5 算合格 29-5-5 不合格
32-4-4合格 33-3-4不合格 其中3过低 32.5-3.5-4也不合格 3.5低于4!
说说化肥质量一般有哪些问题
化肥的质量一般会存在下列问题:
1、营养元素含量不达标(有的肥料总含量能够达标,但是单一元素的含量不够,最容易缺少的是钾元素);
2、硫酸钾型的复合肥中氯元素的含量超标(标注硫酸钾型的复合肥,氯离子的百分含量不应超过3%);
3、尿素或复合肥中缩二脲的含量超标(含量超过2%时,对农作物种子和幼苗均有毒害作用
)。国家规定肥料用尿素中缩二脲的含量应小于0.5%,缩二脲含量超过1%时,不能做种肥、苗肥和叶面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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