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GB/T15063-2020是什么意思?
你好,GB/T 15063-2020是复合肥的国标标准,意思就是推荐的国家标准是15063-2020。GB15063一2020是指此肥料是按照国家2020年颁布的关于磷肥的《磷酸一铵、磷铵二铵》标准生产的。
复混肥料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GB 15063—2001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中8.1、8.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对GB 15063—1994《复混肥料》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了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同时提高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和二元低浓度产品的总养分指标。
本标准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取消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指标及测定方法,采用了新的有效磷含量测定方法,使本标准更适合于目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使分析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5063—1994。
本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刚、杜显兰、张小沁、章明洪、朱涛。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50 — 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003.1 — 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eqv ISO 3310 – 1:1990)
GB/T 6679 — 1986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 — 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 2001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测定法(neqISO 5315:1984)
GB/T 8573 — 1999 复混肥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 1988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eqv ISO 5317:1983和ISO 5318:1983)
GB/T 8576 — 1988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 1988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 卡尔·费休法(neq ISO 760:1978)
GB 18382 — 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neq ISO 7409:1984)
HG/T 2843 — 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复混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2 复合肥料(complex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3 掺合肥料(blended fertilizer)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5 大量元素(主要养分)(primary nutrient;macronuutrient)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6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7 微量元素(微量养分)(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列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8 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3.9 标明量(declarable content)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0 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11 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12 配合式(formula)
按N-P2O5-K2O(总氮 —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注:“O”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4.1 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
4.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 % 项目 高浓度 中浓渡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 ≥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70 50 40 水分(H2O), ≤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 ≥ 90 90 80 氯离子(Cl), ≤ 3.0 3.0 3.0 注:
1 组织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2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氮”,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氮”时,必需检验氯离子含量。 本标准中所用式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2843之规定。
5.1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 总氮含量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按GB/T 8572规定进行。
5.3 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
按GB/T8573规定进行。
5.4 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
按GB/T8574-1988规定进行,取消其中6.1中加甲醛步骤。
5.4.1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4.2 允许差
5.4.2.1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应符合表2要求: 钾(K2O)(X),% X10.0 10.0≤x≤20.0 X20.0 绝对差值,% ≤ 0.40 0.60 0.80 5.5 水分测定
5.5.1 卡尔·费休法 仲裁法
按GB/T 8577规定进行。
5.5.2 真空烘箱法
按GB/T 8576规定进行。
5.6粒度测定 筛分法
5.6.1方法提要
用一定规格试验筛,将实验室样品分成不同粒径,称量,计算百分率。
5.6.2 仪器
通常实验室用仪器:
5.6.2.1试验筛(GB 6003.1R40/3系列):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的筛子,附盖和底盘;
5.6.2.2天平:感量为0.5g;
5.6.2.3振筛机。
5.6.3 分析步骤
根据产品颗粒的大小,将筛子按1.00mm、4.75mm或(3.35mm、5.60mm)依次叠好装上底盘,称取6.9中经格槽缩分器缩分的试样约200g(精确至0.5g),分别置于4.75mm或5.60mm筛子上,盖上筛盖,置于振筛机上,夹紧筛盖,振荡5min,或进行人工筛分。称量1.00-4.75mm或3.35mm- 5.60mm之间的试料(精确至0.5g),夹在筛孔中的试料作不通过此筛处理。
5.6.4 分析结果表述
粒度x1,以1.00mm-4.75mm或3.35mm-5.60mm试料质量占整个试料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按式(1)计算:
X1= …………………………(1)
式中:m1—1.00mm-4.75mm或3.35mm-5.60mm之间的试料质量,g;
m—试料的质量,g。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7 氯离子含量测定
5.7.1 方法提要
试料在微酸性溶液中,加入过量的硝酸银溶液,使氯离子转化成为氯化银沉淀,用邻苯二钾酸二丁酯包裹沉淀,以硫酸铁铵为指标剂,用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定剩余的硝酸银。
5.7.2试剂
5.7.2.1 邻苯二钾酸二丁酯;
5.7.2.2 硝酸溶液:1+1;
5.7.2.3 硝酸银溶液[c(AgNO3)=0.5mol/L]:称取8.7g硝酸银,溶解于水中,稀释至1000ml,储存于棕色瓶中;
5.7.2.4 氯离子标准溶液(1mg/mL):准确称取1.648 7g经2700C -3000C烘干至恒重的基准氯化钠于烧杯中,用水溶解后,移入1000mL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匀,储存于塑料瓶中。此溶液1mL含1mg氯离子(Clmacr;);
5.7.2.5 硫酸铁铵指示液(80g/L):溶解8.0g硫酸铁铵于75mL水中,过滤,加几滴硫酸,使棕色消失,稀释至100ml,
5.7.2.6 硫酸铁铵标准滴定溶液[c(NH4SCN)=0.05mol/L]:称取3.8g硫氰酸铵溶解于水中,稀释至1000mL。
标定方法如下:准确吸取25.0mL氯标准溶液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5mL硝酸溶液和25.0mL硝酸银溶液,摇动至沉淀分层,加入5mL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摇动片刻。加入水,使溶液总体积约为100mL,加入2mL硫酸铁铵指示液,用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至出现浅橙红色或浅砖红色为止。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c(mol/L)
按式(2)计算:
c= …………………………(2)
式中:Vo—空白试验(25.0mL硝酸银溶液)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1—滴定剩余的硝酸银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m2—与1.00mL硝酸银溶液中氯离子的质量,g;
0.035 45—与1.00mL硝酸银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离子质量。
5.7.3 操作步骤
称取试样约1g至10g(精确至0.001g)(称样范围见表4)于250mL烧杯中,加100mL水,缓慢加热至沸,继续微沸10min,冷却至室温,溶液转移到250mL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均。干过滤,弃去最初的部分滤液。 氯离子(x),% X5 5≤x≤25 X25 称样量,g 10 – 5 5 – 1 1 准确吸取一定量的滤液(含氯离子约25mg)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5mL硝酸溶液,加入25.0mL硝酸银溶液,摇动至沉淀分层,加入5mL邻苯二钾酸二丁酯,摇动片刻。
加入水,使溶液总体约为100mL,加入2mL硫酸铁铵指示液,用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至出现浅橙红色或浅砖红色为止。同时进行空白实验。
5.7.4 分析结果的表述
氯离子X2的质量分数(%)按式(3)计算:
X2= …………………………(3)
式中:V0—空白试验(25.0mL硝酸银溶液)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2—滴定试液时所消耗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硫氰酸铵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
m3—试料的质量,g;
D—测定时吸取试液体积与试液的总体积之比;
0.035 45—与1.00mL硝酸银溶液[c(AgN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氯离子质量。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7.5 允许差
5.7.5.1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应符合表5要求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磷、钾含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检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氯离子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下列情况时,应检测氯离子含量: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行进行一次检验;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6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 000t。
6.7 袋装产品,按表7采样,超过512袋时,按式(4)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超过512袋时,按试(4)计算结果采样:
采样袋数=3 …………………(4)
式中:N—每批产品总袋数。
按表7或式(4)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g。
6.8 散装产品,按GB/T 6679规定进行采样
6.9 样品缩分: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 000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
6.10 试样制备:由6.9中所取一瓶500g缩分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不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瓶中,作成分分析。余下实验室样品供粒度测定。
6.11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1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GB 8569规定执行。每袋净含量(50±0.5)kg、(40±0.4)kg、(25±0.25)kg、(10±0.1)kg,每批产品平均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g。
8.2 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物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8.3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产品规格有:
通用型:15-15-15 45%
复合肥:16-16-16 48%
复合肥:17-17-17 51%
复合肥:18-18-18 54%
复合肥:15-10-15 40%
高氮型:25-0-0 25%
复合肥:30-0-0 30%
复合肥:30-5-0 35%
复合肥:30-0-5 35%
复合肥:28-5-7 40%
高磷型:18-22-5 45%
复合肥:16-26-6 48%
高钾型:18-9-18 45%
高钾型:18-10-20 48%
复合肥:15-5-21 41%
多彩控释:24-14-10 48%
多彩控释:22-8-12 42%
硫磷酸铵:20-20-24(S) 64%
硫磷酸铵:26-10-24(S) 60%
硫磷酸铵:16-20-24(S) 60%
硝基磷酸铵:26-13-0 39%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6-0-0 26%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6-0-6 32%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25-5-6 36%
太阳能高效复合肥:18-6-18 42%
硫酸钾镁肥: 22%
白加黑:15-15-15 16-16-16 17-17-17 18-18-18
复合肥的国家标准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扩展资料:
复合肥生产多使用测土配方测出土壤的养分情况,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施用有机肥料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
通俗地讲,就是在农业科技人员指导下科学施用配方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核心是调节和解决作物需肥与土壤供肥之间的矛盾。
同时有针对性地补充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作物缺什么元素就补充什么元素,需要多少补多少,实现各种养分平衡供应,满足作物的需要;达到提高肥料利用率和减少用量,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节省劳力,节支增收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复合肥
复合肥的国家执行标准gb15063-2009是什么定义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15-15-15复合肥化验合格国家标准标准是?不合格国家赔偿标准是?请专业回答如题 谢谢了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农矿部上海农产物检查所已开始对进口化肥实施检验。民国19年12月22日,实业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接收该所后,化肥检验遂由上海商品检验局接管。 [解放前化肥中氮的测定(上海商检局)] 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商检会议上,进口化肥被列入实施检验范围,它是最早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之一。进口化肥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准运销国内各地使用。 国家商检总局于1958年7月决定将进口化肥的抽样工作转移给收货单位负责。自此以后上海进口化肥抽样改由上海生产资料批发站办理,抽得样品再委托上海商检局检验品质,品质如不合格需向外索赔时,则将委托检验结果单换发品质检验证书。换证系按公证鉴定性质办理。时隔不久,外贸部、第二商业部和农业部发出联合通知:将进口化肥法定检验正式改为由收货部门验收,商检局则根据收货部门的申请接受委托检验。抽样工作由各收货部门自己办理。委托检验合格则按委托检验收费,不合格需向外发证时,按全批货物的总值收取检验费。进口化肥检验性质虽已变为委托检验,但上海商检局仍未放松管理,经常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指导抽样工作,还协助外运公司及天津化肥站等收货单位培训抽样人员,使所取得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增进商检结果的准确性,以利对外提赔。 进口化肥常有含量不足、掺杂和原包短重等情况,另外在理货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经国务院批准,于1969年10月由外贸部、交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上海召开进口化肥检验工作会议,有10个口岸的商检局、处、港务局和农贸公司(站)的50余名代表参加,对加强进口化肥检验工作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并建议各口岸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商检局、外运公司、港务局、农资公司(站)等有关单位组成进口化肥联合检验接运小组,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会议决定进口化肥的检验(抽样及化验)暂由商检局负责,农资公司应积极配合。当时上海口岸在进口化肥船只多、商检人员少的情况下,经过协商,对远洋轮到货(包括朝鲜货)因其品质不够稳定,农资公司应对每船化肥均向商检局申报检验,由商检局拣样化验;对近洋进口化肥的品质检验、衡重和验残等都归农资公司自行办理,发现问题再申报商检,拟定于1970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1974年2月1日,外贸部公布的《现行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重新将进口化肥列入法定检验范围,此后上海口岸进口化肥全部收回由上海商检局自验,直至1990年未变。 随着中国农业的发展,进口化肥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多,进口国别地区也不断扩大。50年代初,每年进口化肥仅数千吨,最多也不过数万吨,1955年则增为23万吨,以后更迅速增加,1979年以后,每年进口量均超过100万吨,1989年则高达200余万吨。进口化肥以袋装为主,80年代起有部分散装进口(因运费低),散装化肥运达定点港(深圳赤湾、蛇口、北仑港和上海第八装卸区)卸货灌包后再分发各地。 化肥品质一般都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单质肥料(只含一种有效成分)如尿素,化验主成分含氮量和有害杂质缩二脲两项;复合肥料(含2种以上有效成分)则化验氮、磷两个有效成分,对于含磷量一般又需分别测定水溶磷和有效磷。复合肥的规格习惯上多用数字标明,如15-15-15表示含氮、磷、钾各15%。氮有总氮、铵态氮、硝态氮和尿素态氮之分。一般在15%的总氮中硝态、铵态各占一半。含磷量以P 2 O 5 、含钾量以K 2 O表示。进口化肥品质除氮、磷、钾含量和有害杂质需测定外,合同还有水分含量和粒度大小的规定。水分一般为0.5~1.5%,粒度为1~3.5毫米或1~4毫米。进口化肥系以自然态交货,如水分超过合同规定,即说明重量上有短缺,需发证提赔。 进口化肥价格以肥效高低论价,其中以磷酸氢二铵价格最高。中国进口化肥每年用汇很多,如品质不好,国家经济上将蒙受很大损失。因此商检局必须准确检验,严格把关。外贸部早于1950年4月颁布了输入3号进口化肥类检验暂行标准,1955年又进行修订,但所列方法陈旧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上海商检局于1964年编写并出版《化肥检验》(1976年再版)一书,进口化肥检验方法基本上即参照此书,同时也参照上海化工研究院设计的检测方法,总之在80年代以前商检系统进口化肥检验尚缺少统一的检验方法。1979年4月,部商检局在厦门召开进口化肥检验座谈会,参加的商检单位有上海、厦门等17个局(处),另外还邀请供销合作系统和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代表在会上介绍了订货、验收、索赔等情况,各商检局、处相互交流了检验技术并初步统一了检验方法、出证掌握原则、出证用语和证书格式。会议决定由上海商检局着手起草统一的化肥抽样和检验操作规程,并要求应用数理统计原理确定抽样量和测定方法的精密度。此后部商检局基本上每年召开一次进口化肥检验会议,交流检验技术,为制订进口化肥检验标准作准备。上海商检局参照国际标准(ISO)、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AOAC)、欧洲共同体化肥检验方法以及该局编写的《化肥检验》一书,对化肥中的氮、磷、钾的测定作了一系列的对比研究试验,并汇总各局实际经验,写出《进口化肥检验方法》初稿。1981年10月21~29日在上海召开的进口化肥检验技术操作交流会上,对此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该局又起草写出《进口化肥检验》专业标准,经数次修改,于1986年12月11~13日在上海举行审定会,后由国家标准局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编号为ZBG20001-11-87《进口化肥检验方法》。自此,进口化肥检验才有了统一的检验方法。 1979年以来,上海进口化肥检验中发现罗马尼亚到货质量不够稳定,在贸易谈判中双方对此曾有异议,为此罗多瑙河外贸公司邀请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和商检局访罗,交流检验技术,商检方面由国家局2人上海局1人组成化肥检验技术小组,于1982年6月赴罗。访问期间曾举行座谈讨论和现场交流技术操作等活动,最后罗方承认中国提供的检验方法,使悬而未决的索赔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同年12月,罗马尼亚亦派出代表来中国回访,12月25日来上海商检局讨论罗方提出的检验方法,经修改后于1983年1月双方签署确认该方法为中罗化肥贸易共同采用的检验方法,并作为合同附件,自签署之日生效。鉴于罗马尼亚到货多系由几个生产厂产品并批而成,品质不够均匀,1984年,国家商检局决定对罗马尼亚化肥采取每5000吨抽取一个分样,分样结果与混合样结果同时列入证书。此做法沿用至1990年未有改变。 进口化肥检验和国外技术交流还有:1983年,从挪威、联邦德国进口欧洲共同体NI-TREXAG公司生产的复合肥中有效磷和水溶磷不合格,该公司认为是双方检验方法不同所致,为此邀请中方出访交流技术。国家商检局随即组成技术小组(由国家局、上海局及化工公司各一人组成)出访联邦德国、挪威和瑞士3国。访问期间交流了操作技术、探讨了检验理论,对方承认双方所用的检验方法是相同的,对索赔交涉起了有益作用。1986年9月国家商检局邀请NITREXAG公司复合肥经理部经理和意大利化肥研究中心3位专家来中国大连举行技术讲座,上海商检局也派员听讲。在此以前,1985年2月1日,该局曾派员去意大利该中心学习化肥生产工艺、取制样和检验方法,历时两个半月。 关于进口化肥品质索赔案效果,上海商检局曾派员到北京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进行了解,得悉上海口岸的索赔案件,一般都能得到赔偿。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来文称:“近年来化肥进口量逐年有所增加,化肥的商检工作也日益加重,由于各地商检局、处认真负责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公司每年能向外商索回几十万至上百万美元的赔款。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成绩很大。” 进口化肥还存在一个结块问题,结块影响使用,使到货成为有残损商品,遇有此类情况按化肥残损鉴定处理。 上海进口化肥生产国国别情况表 品名 主要生产国 尿素 日本、美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德国、比利时、瑞士、挪威、荷兰、苏联、科威特等 硝酸钠 智利 硝酸铵 罗马尼亚、美国、荷兰 硫酸铵 日本、荷兰、意大利、德国 氯化铵 日本 氯化钾 加拿大、西班牙、美国、德国 硫酸钾 美国、奥地利、德国 硝酸钾 智利 磷酸二铵 美国、罗马尼亚、日本、约旦、苏联 三料过磷酸钙 突尼斯、罗马尼亚 氰铵基化钙 突尼斯、罗马尼亚 复合肥 罗马尼亚、意大利、美国、丹麦、西班牙、挪威、芬兰、荷兰、日本、菲律宾 上海进口化肥品质规格情况表 品名 合格规格 水份 %,max N%,mln 总—N 氨态N 硝态N P 2 O 5 %,mln 总P 有效P 水溶P K 2 O %,min 其他 %,max 尿素 0.3~0.5 46 — 缩二脲0.7~1.0 硝酸钠 — 16 — 硝酸铵 0.6 33.5 — 游离酸0.5 硫酸铵 0.5 21 — — 氯化铵 0.5 25 — — 氯化钾 0.5 60 NaCl 3 硫酸钾 1 50 Cl 1.5 硝酸钾 — 15 — — 14 磷酸二铵 2 18 46 42 粒度1~4mm, 90%,mln 三料过磷酸钙 4.5 47 46 43 游离酸2~5% 氰氨基化钙 — 20 复合肥 1.5 15 8.8 6.2 15 15 6~9 15 Cl 0.5~0.7 1949~1990年上海商检局进口化肥检验情况表 年份 批数 重量(吨) 出证批 索赔情况(不完全) 1949~1955 444 496482707 — 1956~1973 由收货部门自己验收 — 1974 113 465750 — 1975 102 579170 — 1976 176 676908 — 1977 118 718659 4 1978 146 1144130 13 1979 182 1542068 7 理赔4批,金额59064.66美元,另杂质超量一批赔26000美元 1980 169 1392361 20 尿素、氯化钾赔333483.33美元 1981 158 1342249 11 1982 116 1225653 9 1983 104 1428488 4 约赔20万美元,另外与罗马尼亚悬案赔得34万美元 1984 119 1688623 9 赔得20余万美元 1985 82 1290880 6 1986 53 845127 4 1987 126 1693345.6 1 1988 195 2080000 4 化肥结块,外商理赔1万美元和33.7万元人民币(1980年) 1989 152 2125625.7 3 1990 132 1736549.9 8
麻烦采纳,谢谢!
化肥,复合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复合肥新标准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
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图片。
五、其他差异。
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
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氨基酸肥料,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aohe.com/54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