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有哪些分类?
农业标准体系是由众多农业标准组成的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了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农业标准化进行分类。按照农业标准化内容可分术语标准、基础标准、品种标准、质量标准、分级标准、包装标准、试验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按照农业标准的属性,可分农业基础标准、农业技术标准和农业管理标准。本书内容属于农业技术标准。
按照农业标准实施强制程度可分强制性农业标准和推荐性农业标准。
什么是农业标准体系?其组成如何?
农业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农业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农业标准体系的组成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有机食品运动联盟(IFOAM)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具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是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农业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农业部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
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是行业标准,企业可以按照农业部的标准要求进行生生产和管理,这是被允许的。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是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高于同行业,可以指定企业标准,体现生产的先进性。
什么是标准?什么是农业标准?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农业标准是指在农业范围内所形成的,符合标准概念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农业标准的对象,农业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技术标准是指规定和衡量标准化对象的技术特征的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农业标准按性质分几类?标准分为几级?
按标准的性质农业标准化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属于我国技术法规。农业强制性标准包括:种子、农药、兽药及其他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农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农业生产中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标准;通过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农产品的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指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向企业和社会推荐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我国农业标准分为农业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企业标准四级。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标准化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农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第五条 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
其他农业标准是推荐性农业标准。第六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第七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增加产量,提高产品质量。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卫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按质论价,兼顾农、工、商和消费者利益。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有利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样品和文字标准相一致,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当制定农产品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第九条 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调运、进口和使用。第十条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办法,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依据。第十三条 凡收购、销售的农产品、种子,都必须接受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农业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农业地方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的规定》、《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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