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基酸肥料省级能登记吗(如何办理肥料登记证)

通过肥料专卖网,农民和农业从业者可以了解不同肥料品牌的特点和优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大家好,我是肥料小助手,上述问题将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

哪些肥料产品需要办理登记证?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农用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肥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推荐的质量管理。

(1)登记产品和免登产品:

登记产品:配方肥、叶面肥、床土调酸剂、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复混肥等。

免登产品: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即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2)登记范围及办理机构:

①农业部肥料登记。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②省农业厅肥料登记。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③外省肥料备案登记。各省级农业厅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差别

肥料登记证是国家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办理,只要是生产肥料的厂家都要必须办理的

肥料生产许可证是生产复合肥复混肥企业办理的生产许可证件,像生产有机肥,氨基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等水溶肥料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3、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1)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2)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4、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5、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1)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2)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1)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2)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7)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8)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办理流程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的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一定的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以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一定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申请人会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书面通知即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再一次进行评审。

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评审意见等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怎样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首先要把要登记的肥料种类,有的可以省级登记,在省土肥站办理,有的在农业部。不过好像即使是农业部登记的,也要省土肥站先审核下材料,先到省土肥站问问。

一般包括的材料内容有: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法人代码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合格证

6、最新的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

7、生产许可证

8、注册商标

9、肥料使用登记表

10、产品标识(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彩页

11、生产企业考核表

12、省级肥料登记申请表

在农业部登记的肥料品种农业部或省土肥站的网站上应该都有相关内容,东西应该大同小异。

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

企业办理肥料登记许可,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准备给好相应的材料,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在省农业厅办理窗口上报申请。省农业厅对材料和实体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

2.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省级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要将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

3.秘书处核验样品。在大厅审核材料的同时,申请人要将肥料样品,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在大厅材料审核通过,秘书处样品核验都通过的情况下,作出正式受理决定。

4.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正式受理后,肥料评审委员秘书处将会组织专家,对肥料的安全性、5.有效性进行综合的检测。这段时间可能比较长,在九个月之内可以出具结论报告。

6.批准程序。肥料评审委员会作出测评报告,认定生产的肥料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将出具报告。

7.网上办理的情况。根据要求,可以将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对于资料、表格下载和相关受理、审批进度,可以登录农业部网站查询。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肥料登记形式?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部级肥料登记形式分为备案制和登记制两种。

备案制肥料产品包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登记制肥料产品包含:农用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铵钙、农林保水剂、有机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增效氮肥、肥料增效剂、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土壤修复菌剂以及其它特殊产品。

如何办理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

在办理肥料登记证时,申请人根据每种登记证的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农业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农业厅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后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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