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全文
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潭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潭江流域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
本条例所称潭江流域,位于东经111°59′~113°03′14″,北纬21°59′~22°45′,北起鹤山市宅梧镇云益,南至开平市赤水镇三两银山,东至蓬江区北街水闸,西至恩平市那吉镇蛤坑尾。
第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省制订的标准。
第五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质负责。制定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将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流域水质保护状况列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保报告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渔业、国土资源、工商、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潭江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污染潭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沿河截污、日常保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和景观美化等河(段)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河(段)行政首长名单,定期公布河(段)行政首长责任完成情况。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补偿、资金扶持、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公益力量对潭江水质保护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潭江流域重点生态保护功能区给予生态补偿。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底线调控、分区指引、水陆统筹原则,构建底线调控为核心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和控制体系,并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控制方案。
潭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由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流域水质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潭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跨县级行政区边界水体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统一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水质监测网,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检查工作,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共享应急监测信息,共享应急资源。
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水污染处理纠纷的,纠纷双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潭江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潭江源头生态公益林覆盖率。
禁止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纳入生态公益林种植范围。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不得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林。
第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
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在潭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禁止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进行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变更和开采、冶炼、选矿等矿产活动。
第十七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测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质,评估饮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八条潭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定期开展流域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估,采取措施维护水生态健康,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潭江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潭江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区域水体质量状况、水体纳污能力和总量控制指标,动态调整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潭江流域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受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引导产业资源、项目向园区集中,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潭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关项目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潭江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潭江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应当予以封堵。
第二十二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潭江流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应当将潭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鼓励未纳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政策鼓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频次,发现其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引导和支持潭江流域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强度、浓度和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留存或者有偿转让。
第二十五条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完善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潭江流域城市建成区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相关各镇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潭江流域内城镇新区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与城镇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潭江流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进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
第二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优化调整流域内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
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潭江流域水质的危害。
第二十八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禁止在潭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九条潭江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逐步控制和削减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总量。适养区内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模的生态养殖。
第三十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潭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潭江流域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潭江水体丢弃、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污泥、畜禽尸体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潭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禽畜规模养殖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三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资源化利用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逐步增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减少生活垃圾对潭江流域水质污染。
潭江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应当逐步覆盖城镇周边村庄,推广应用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技术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开展辖区内水体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
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黑臭水体治理。
第三十五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潭江流域内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水污染应急设施和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存在发生水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检查。
第三十六条潭江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
(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五)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潭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本级政府水质保护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的;
(二)未完成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规定的目标,造成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
(三)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因违法决策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潭江流域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
(五)发现污染和破坏潭江流域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予以调查处理的;
(六)截留、挪用或者骗取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流域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潭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内采
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的;
(二)在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集雨区域内种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护栏围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潭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或者未将自动监控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流域内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物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清除,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按规定清除的,可以指定有清理或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填埋、焚烧、畜禽规模养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污染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印度北部一化肥厂氨气泄漏至少2人死亡,化肥厂应该如何注意安全措施?
根据国外媒体报道,在印度北部一化肥厂发生氨气泄漏,事故发生之后,当地的救援部门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对周围的市民进行紧急的撤离,而这次事故也导致至少两人死亡15人受伤,受伤的工人也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当地的政府负责人也对这次事故表示沉痛的哀悼,根据警方调查,可能是该化肥厂尿素生产车间一个氨气柱塞发生破裂,导致氨气泄漏。
化肥厂一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排查。由于化肥制造企业里面有很多危化品物质,对企业的生产机器会造成很大的腐蚀,所以企业一定要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存在风险的地方,一定要立即作出改正,这样才会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一定要建立一套安全生产流程,让企业工人按照安全的流程进行操作,这样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企业一定要做好仓库的保存。特别是很多化学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所以存储的时候一定要放在恒温的环境,并安排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但是有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将很多物质储存在一起,一旦发生化学反应很可能会引发意外事故,特别是工人在上班的时候,一定不要随便将这些化学物质任意摆放,要做好安全生产。
化肥厂一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特别是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定会存在很多危险的流程,一旦员工操作的时候没有注意,很可能会引发灾害,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要做出正确的应对和处理,如果发现意外事故扩大,应该立即撤退出去,在逃跑的时候一定不要紧张保持有序,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及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自20**年7月1日起开展检测工作,为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区镇协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由区农业局统一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具体实施。
涉及农贸市场、屠宰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各级工商、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及检测机构。
二、监测职责
(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检测项目,重点检测上市农产品。并对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及日常监督。
(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检测,重点检测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市产品。
三、监测方法
(一)实施例行检测和随机抽检制度
各镇(街道)自行确定辖区范围内的例行监测点。每个镇(街道)确定1个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1个以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以下统称为市场)和1个生猪屠宰场(无屠宰场的镇、街道不用)作为例行监测点。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的基本状况和质量安全水平。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定期对各镇(街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场进行随机抽检,原则上每周抽检1至2个镇(街道),每个镇(街道)抽检3至5个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市场(不限于例行监测点)。
(二)监测项目
1.农残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以当地当家品种或主要销售品种为主,同时对最主要的3-5个品种进行全年跟踪监测。原则上,瓜果类(茄果类、瓜类)、叶菜类(甘蓝类、白菜类、芥菜类、绿叶菜类)、豆类为每次监测的必检种类,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0%、40%和20%左右,根茎类等其它蔬菜占10%左右。监测的蔬菜品种如因季节等原因,抽检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兽残检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全区的生猪屠宰场不定期抽样检测。
3.水产品检测:主要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项目的快速检测。
(三)监测数量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每周随机抽检:蔬菜样2次、每次88个样品,猪尿样(或组织样)1次,每次42个样品。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每天对辖区内农产品进行监测,对例行监测点每周抽检1至2次。每次抽样监测的样品总数不得低于50个,其中生产基地抽样监测数量约占60%,市场抽样监测数量约占40%。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区、镇两级检测机构以定性速测为主,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兽药残留等检测标准进行判定。需要定量检测的,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送佛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四、结果报送与发布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例行监测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受检单位,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原则上每周报送2次,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经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审定后,市场的监测结果可在市场公告栏发布,生产基地的例行监测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时将随机抽检及镇(街道)例行监测结果报送区农业局。经区农业局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全区和各地的例行监测结果。
未经区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落实专人负责。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机构。各镇(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配备3至5名专职检测员,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检测室要按1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仪器设备须按要求配置(详见附件)。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镇(街道)须在20**年10月1日前建立。检测站建立前,其职责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
(三)搞好试点。从7月份起,以桂城街道、里水镇为试点先行开展检测工作。试点工作由区农业局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协助桂城街道、里水镇具体落实。
(四)强化培训。承担监测工作的具体检测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选配认真负责、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同时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区农业局负责组织镇(街道)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五)保障投入。各镇(街道)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六)规范管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镇(街道)检测站进行监测能力考核和监测结果集中审定,以确保监测工作科学、准确、公正。同时通过签订监测工作计划任务书等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发〔20xx〕34号)精神,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四个最严”,扎实推进“质量兴农,质量强市”战略,强化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复查验收、“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为载体,以监管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预防为主、长效监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强化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与监管能力建设,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积极打造“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及机制进一步完善,成功创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绿色农业示范县,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率达100%,申报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50个(其中:种植业30个、畜产品16个、水产品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100%,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储运主体进行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报送和舆情监管工作。若发生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事故、信息,严格按《武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绿色农业产地环境。
1.强化产地环境治理。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红线。开展产地环境质量动态监控,依法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特别是绿色农业适宜区。全面推动水、土、污“三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提升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8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规模池塘类水产养殖场废水生态净化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秸秆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农田残膜回收率达80%以上,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试点。充分发挥种养殖业和林业互补优势,推广“生态养殖+沼气+绿色种植”、“林—草(沼)—畜(禽)”、“林下种养殖”等循环发展模式和技术。
2.规范农业投入品管理。广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健康养殖技术,实现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开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推广和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推动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和实名购买,严格实施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市级化肥农药等农资储备管理办法。强化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快建立假劣农资安全储存场所,探索假劣农资分类处置、无害化处理、集中销毁、资源利用途径。
(二)发展标准化生产体系。
1.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围绕“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加强培育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经营形式,大力推进良种苗繁育、水稻集中育插秧、农机承包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养殖业粪污专业化处理等服务,提高科学种养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发挥大中型企业在资金、人才、科技、营销、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广大生产经营者发展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树立集约集聚发展的典型标杆。
2.强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支撑。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绿色农业示范县”创建,围绕粮油基础产业,晚熟柑桔、优质生猪主导产业,优质蚕桑、生态水产、优质蔬菜、生态土鸡、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进一步完善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技术标准体系,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和基地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行为。加大农业标准宣传推广,将生产技术规程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明白纸,在主要基地上墙公布,提高农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3.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引导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新增一批在消费者中有质量信誉、有市场优势的拳头产品。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传承和保护,建设1个以上核心示范区。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动“国家绿色食品标准化原料基地”创建。加强认证产品续展和复查换证,扩大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4.打造标准化示范园区。围绕“111”环线和宝箴塞产业发展核心区,持续推进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化发展,建成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集中连片、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区。配套完善基地田网、渠网、管网、路网和电网、物联网,大力推进农业技术装备现代化。推动优势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示范,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示范。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积极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进优势主导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日常监管执法。督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建立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日常检查覆盖所有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产品质量控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产销售档案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依法查处,并纳入诚信红黑榜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2.强化农产品质量监测。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以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及大宗水产品为重点,突出监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违禁物质等风险因子。协助完成省、市两级例行抽检任务,排查风险隐患;重点开展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每年定量检测样品不少于100个。乡镇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各乡镇每年快速检测样品不少于120个。加强监测信息报送,依法依规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3.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农业、食药监等部门要做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机衔接。强化产地准出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出具产地准出证明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查验产地准出证明或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20xx年12月底前,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快速检测室,鼓励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大型超市建立快速检测室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快速抽检,并公告快检结果。
4.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持续深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20xx年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绿色农业示范县”、“国家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创建,加快构建“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创建,符合创建要求的乡镇由市政府授予“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称号。
(四)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形成事权清晰、力量统筹、上下协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盘棋”格局。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工作力量。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要落实1—2名专(兼)职监管员,确保其专业能力符合岗位需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村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兼职协管员,落实工作补助。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在职级职称评定、晋升上优先考虑或破格提升。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移动监管系统、农资条码销售管理系统、视频监管系统等,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农(畜、水)产品综合检测能力,按照国家建设标准逐步配齐检验检测人员,落实检验检测和监管人员有毒有害津贴。20xx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双认证”,乡镇全部建立农产品农残快速检测室;村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逐步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点。积极应用风险监测协作系统,确保监测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3.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管理正规化”要求,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提升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配齐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脑、打印一体机,快速检疫检验箱等设备。积极建设县级农业执法机构、执法审理、听证等专业场所、罚没物品储存及处理设施场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专职化。健全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完善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监管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落实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监管;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工商质监局:负责农产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的监管;负责农产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制度;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投入品监管,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的监管。
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农产品、农用药品和物资等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监管。
商务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建设规划,配合做好收储运环节监管。
交通运输局:负责农产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建立绿色通道。
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监管。
环境保护局: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产地环境监测。
(三)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规范分散农户生产经营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工质局、交运局、经信局、商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武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日常事务。
(二)保障工作经费。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
(三)健全制度机制。建立部门会商、信息通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置、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长效工作机制,健全例行监测、质量追溯、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常态化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严格绩效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村级协管员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本人跪求事故安全分析学习材料
事故案例分析题
1、“7•8”液氨泄漏事故
2002年7月8日2时09分,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这起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2.62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02年7月8日凌晨0点20分,一辆个体液氨罐车,在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库区灌装场地进行液氨灌装,到凌晨2点左右灌装基本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驾驶员吩咐押运员立即关闭灌装区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自己迅速赶到罐车尾部,对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采取关闭措施,一边与厂值班人员联系并电话报警。
2时09分,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群众疏散。同时,企业值班领导组织职工对生产系统紧急停车。
4时40分,消防官兵将液氨罐车2个制动阀门和1个灌装截止阀关闭。抢险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6点30分。参与抢险搜救的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车辆32部,共解救、疏散群众2000余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省政府调查组调查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连接导管供货单位是河北省无生产许可证的一家镇办企业。经公安部门侦察鉴定,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从发生事故前的记录看,液相连接导管的工作压力、温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规定范围,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的破裂,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液氨罐车上的紧急切断装置失灵是液氨泄漏扩大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氨库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很快被关闭,防止了液氨储槽中液氨的继续泄漏。虽然驾驶员对罐车上的紧急切断阀采取了紧急切断措施,但由于该装置失灵,致使罐车上液氨倒流泄漏,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三)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根据《小型氨肥厂卫生防护标准》(GB11666-89)和当地气象条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而实际最近距离不足25米,远远低于规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不落实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企业在采购液相连接导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把关不严,致使所购产品为无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
2、企业制定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液氨车辆来厂后,由当班调度负责检查《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绝充装。”而该液氨罐车仅有《驾驶证》、《押运证》、《操作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未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手续不全;规定还要求,“来厂车辆必须保证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紧急切断阀、进出口阀、手动放空阀、排污阀的完备、好用,由调度带领氨库操作工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由调度填写充装安全许可证并签字,否则不许充装。”而企业提供不出该车的充装安全许可证。以上看出,企业虽然有《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落实,这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和城建规划上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致使辖区行业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莘县液氨泄漏特大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府办公厅7月9日发出《关于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公司“7.8”特大液氨泄漏事故的通报》,这次会议又专门安排对事故进行剖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汲取事故的教训:
(一)高度重视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论是压缩气体还是液化气体,都是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单位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前几年,我省也发生过液氨钢瓶、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发生过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过液氯严重泄漏的社会性灾害事故。近两年,液氨泄漏事故连续发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气体充装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标准,认真落实省化工办鲁化管[2002]1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气体充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1、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无证不得进行气瓶充装作业。
2、液氨槽车充装必须做到:
①制定科学、合理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②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证件齐全,安全设施完好。③输氨橡胶软管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6591-1996),充装前检查软管是否完好。
④充装人员、押运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充装时必须坚守岗位。
⑤充装岗位配备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⑦充装过程中确保槽车稳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起因很复杂,但隐患明显,危害性极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条件及与周边场所的防护距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问题带有普遍性,建议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条例》规定必须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见。
(四)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整治。7.8莘县液氨泄漏事故,说明了企业隐患查找不彻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实不好。化工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等特点,任何小隐患不及时整治,都可能酿成大事故,这已经有许多血的教训,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认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强化事故隐患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220、(案例一)重庆天原化工厂发生氯气泄漏事故
一、事故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天原化工总厂一车间4月16日凌晨零时35分左右,突然发出几声巨响。由于冷凝管破裂,盐水流入装有13吨液体氯气的气罐内,使其产生化学反应,从而发生爆炸,并导致氯气泄漏。消防官兵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排危抢险。江北区各部门全部出动抢险。4月16日下午5时57分,泄漏的氯气再次发生爆炸,黄绿色的氯气冲天而起,使方圆数平方公里内陆续返回的数万名市民的生命安全再次受到威胁。重庆消防、武警、公安、医疗等部门紧急行动疏散群众。截至17日凌晨1时30分记者发稿时止,已有15万群众被紧急疏散,9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失踪,他们分别是:胡言禄(重庆天晶化工有限公司天原化工总厂子公司总经理)、冉正碧(天原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叶忠惠(天原化工总厂副厂长)、任开强(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厂长)、张先银(天原化工总厂安全环保处处长)、康泽润(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工段长)、李万明(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工段长)、古维子(天原化工总厂工人)、陈邵明(天原化工总厂安全环保处干部),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在现场负责技术方案的专家组组长缪光奎及其他成员初步判断:发生在重庆主城区的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事件的原因是氯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缪光奎说,按照原来的事故处理方案,是让氯气在自然压力下通过铁管排放。但专家组初步判断,当专家组成员离开现场回指挥部研讨方案时,重庆天原化工总厂违章指挥,让工人用机器从氯罐向外抽氯气,以加快排放速度,结果导致罐内温度升高,引发爆炸。目前8个氯罐中的4、5、6号罐已全部爆炸,1、2、3号罐是空罐,未发生爆炸。7、8号罐已发生移位。此外,三个冷却塔未发生爆炸。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三、紧急措施:
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发生后,消防部门用消防用水与碱液在外围50米处形成两道水幕进行稀释空气,稀释后的水进入了天原化工总厂的下水道,进行全面的消毒。
据悉,事发后,重庆市环保局主管空气监测的王力军副局长火速赶到现场,环境监测中心的两台污染监测车立即对污染源周边的多个地点进行空气监测。经过环境专家长达3个多小时的监测,至4月16日15时30分许,监测仪器显示:距氯气中心源100米外的所有监测点的氯气浓度已降低到安全标准(1毫克/立方米)以内。这表明,氯气没有继续向外扩散。
(案例二)中石油川东油田井喷事故
一、事故经过
12月23日22时15分,重庆开县高桥镇小阳村黄泥垭口附近,正在施工的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矿井发生井喷事故。混有剧毒硫化氢毒气的天然气顿时冲天而起,冲高30米左右,并迅速向高桥镇、正坝镇、麻柳镇等附近乡镇蔓延。截至28日18时40分,事故已造成243人死亡、数百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委、市政府,开县各部门展开了紧急抢救,10万群众被连夜紧急疏散。
二、事故原因
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现已查明原因:
1、有关人员对罗家16H井的特高出气量估计不足;
2、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的钻井工艺不成熟;
3、在起钻前,钻井液循环时间严重不够;
4、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未能及时发现溢流征兆,这些都是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
5、有关人员违章卸掉钻柱上的回压阀,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6、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导致大量人员中毒伤亡。
三、事故处理
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检察机关批准,重庆警方已于一月十日将“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三责任人王建东(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宋涛(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技术员。)、向一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十二队副司钻)实施逮捕。而此前包括上述三人在内的五名事故责任人被警方采取过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国资委的最新任免决定,中石油原副总吴耀文于1月6日被免职,同时国资委还任命周吉平、段文德、王宜林等三人出任中国石油副总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提出引咎辞职。中共中央已批准马富才辞去中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职务。国务院任命陈耕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
(案例三)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公司百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2月23日06时1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鸡西煤业公司百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发现8人死亡,还有29人下落不明。
这是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对此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赵铁锤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王德学副局长会同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遵照国家局领导的指示,对下一步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紧急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安全评估为C、D两类的矿井的要重点进行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瓦斯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凡评估为C类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为D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目前煤矿企业已经全面恢复生产,在当前煤炭市场产销两旺的情况下,要监督各类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管理“十二字”方针,严防煤矿突击生产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从严、公正执法,对今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四)北京密云“二•五”特大伤亡事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15日发出通报指出,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经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04年2月5日19时45分,正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中,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的特大恶性事故,目前已有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经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1、灯展安全保卫方案没有落实,负责云虹桥安全保卫的值勤人员没有到岗,现场缺乏对人流的疏导控制。
2、担任重点部位云虹桥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工作失职渎职。
3、灯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灯展活动安全保卫小组没有要求负有安全工作责任的成员单位制订细化的安全保卫方案或防范措施;未设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三、事故处理
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密云县委书记夏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密云县委副书记、密云县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
密云县委副书记陈晓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密云县副县长王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对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8名事故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指出,密云县迎春灯展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也暴露出了思想上、工作上较为突出的漏洞和问题。一是安全意识不牢固,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真正落实到工作中。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检查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城市应急体系不够健全,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四是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比较薄弱,一些群众缺乏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常识。
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领导,强化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加油站、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快建立城市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体系,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解决预案落实和执行不到位问题,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考核,要将少数作风漂浮、官僚主义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坚决清理出干部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案例五)吉林、浙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
2月15日11时25分,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共发现52人死亡,69人受伤。
2月15日14时15分,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一土庙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目前已发现39人死亡,4人受伤。
这两起特大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抢救处理和善后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局王显政局长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对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派国家局孙华山副局长、梁嘉琨副局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遵照国家局领导指示,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继续深化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切实搞好国务院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长抓不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两会”召开期间安全生产稳定,促进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加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力度,以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对消防设施不健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3、加强社会公众活动的安全监督,各地要将大型社会公众活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对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严防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火灾等事故。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8 26”事故后续
不知道你指哪一个?
第一个:
“8·26”事件全回放 (2003-11-26)
8月26日,26名祖国大陆女子受“人蛇”集团蒙骗私渡台湾地区时,被台湾“海巡队”发现,台湾“人蛇”集团成员为逃避追捕、毁灭证据,凶残地在苗栗外海将26名私渡赴台的大陆女子全部推入海中,造成6人溺死,2人受伤的重大惨案。
8月28日,“台湾妇女救援基金会”举行记者会,副执行长陈婉惠、基金会董事沈美其在记者会上呼吁台湾主管部门成立专责查缉单位,对在背后操控的犯罪集团加以追查,以防类似悲剧再次重演。
8月29日,祖国大陆海协致函台湾海基会,对上述事件表示严重关切,要求台湾方面妥善安置获救人员,迅速查处犯罪分子,严惩凶手,严厉打击台湾蛇头的犯罪活动。海协在函件中请海基会速协调台湾有关方面告之死者名单及资料,以使尽早通知家属善后。海协会在函电中表示,如有大陆人员介入犯罪,有关方面将尽速缉拿归案,严惩不贷。
8月30日,福建公安边防部队逮捕了18名组织参与“8·26”私渡台湾地区案件的涉案人员,其中有4名台湾人。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副参谋长王冰强调,私渡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因为主要组织者在台湾。如果两岸警方能够携手打击,私渡问题就能有效遏止。
9月16日,在案件中溺水身亡的部分大陆女子家属抵台,处理善后事宜。
9月18日,私渡女子遗体在岛内火化。
9月26日,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宣布要求法院判处王中兴、柯清松死刑。
10月21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合议庭3名法官到苗栗县现场调查,审理程序启动。
10月28日-11月4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庭审“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8·26”大陆私渡女子当庭控告犯罪嫌疑人,经过6天集中审理,当地检方要求法院判处王中兴、柯清松2人死刑,另外2名船员分别被求处6年和4年徒刑。
11月25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宣判。
第二个:
8月26日早六时,位于广西宜州市郊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车间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28日)发布的快报显示,截止27日16时30分,广西河池市维尼纶厂有机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目前,事故已得到控制,所有被疏散转移的厂区附近的18个村屯及工厂职工、家属共1.15万名群众已全部返回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执行事故抢险和搜救任务的消防官兵、武警官兵等专业搜救人员也同时陆续撤离现场。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8.26”事故是近10年来全国伤亡最严重的化工事故
“‘8.26’爆炸事故是一起近10年来全国范围内伤亡最严重的化工事故。”昨天已到达事故现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说。
据了解,广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国家纺织部投资,始建于1971年, 现有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个主要控股子公司。2008年8月26日6时45分,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引发的火灾导致车间内装有甲醇、乙炔、醋酸乙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罐发生爆炸。事故还造成周围3公里范围内18个村屯和广维集团生活区的11500名群众紧急疏散。
据新华社消息,爆炸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宜州市政府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厂区及周边村屯群众至安全地带;驻桂某集团军防化营出动100多名防化专业人员参加救援;为保证饮水安全,当地政府组织干部到爆炸点下游15公里靠近龙江河的地区通知群众暂时不要饮用江边水。
为防止氨气、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救援指挥部专门调运14吨活性炭用于抢险工作,并组织环保技术人员对附近江河水质开展监测工作,组织龙江河下游水面养殖户转移。初步调查发现,广维集团厂区离居民生活区太近,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经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专家鉴定,初步判定这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孙华山表示,目前要全力以赴做好事故抢险和善后工作要继续全力救治伤员,搜救失踪人员,进一步核清伤亡人数,安置好疏散的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对水体和环境的监控,完善现场清理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并特别强调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聘请知名专家,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事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吸取教训,促进全区化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化工行业90%为中小企业“三违”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像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建于六七十年代的化工企业还很多。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总体上看,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基础较差,给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特别是生产规模较小,90%以上是中小企业,其次,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控制水平低。
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型化工企业大多为上个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业。一些地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低,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地远离市场, 大量危险化学品长距离运输,造成运输事故多发频发。据统计,截止2007年10月底,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达29716家,仅半年时间就增加了6575家。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经济效益差,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早在今年初,孙华山就曾表示,我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违”现象十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仍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从今年发生的几起事故来看,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今年1月1日,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没有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遇到危险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扩大。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尚存漏洞
“目前,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孙华山说。
据了解,今年已发生了十几起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其中不少都是由于管理存在的漏洞所导致。今年初,浙江武义博阳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未经安全条件论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还存在工厂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问题。6月12日,云南昆明市安宁市齐天化肥有限公司净化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逸出,造成6人中毒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事故直接原因是工艺设计存在缺陷,无相应的操作规程;磷酸槽顶未配备硫化氢尾气回收系统。经查,该生产线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改造设备进行生产造成事故。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经成为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中小化工企业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培训工作质量不高。当前,我国化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差,应急体系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遇险自救或者互救不当现象屡见不鲜。今年山西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氢中毒事故、重庆市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问题。在发生人员遇险时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伤亡人员进一步扩大。
而广维“8.26” 事故将给我国化工企业再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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