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2-2030)》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做好满洲里市禁止养殖区域内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户清退工作和有效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及私有财产得到保护,特此通告。
一、通告范围为《满洲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2-2030)》中禁止养殖区域内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户(详见满洲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
二、规划为禁止养殖区域内的渔业养殖户应在限制捕捞期限内(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31日)自行捕捞所养殖的鱼及其它水产品,并于限制捕捞期限结束后3日内拆除养殖设施、停止渔业养殖生产。
三、在限制捕捞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结束3日后,对未按照本《通告》执行的,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拆除养殖设施、仍进行渔业养殖生产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2022年9月26日
来源 / 满洲里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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