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7.、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数额;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7.、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数额;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1]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 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 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 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 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4. 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5. 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 第 6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7. 第 7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100 一般企业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40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00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600 电影行业企业 8. 第 8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9. 第 9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10. 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 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12. 第 12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当第 2 列<0 且第 3 列>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列≥0 时,则第3 列=0。2.第 10 列第 11 行=第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行≤0时,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0;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10 列第 11 行≤第 2 列第 11 行。3.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2 列第 12 行=第 12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5.第 1 行第 12 列=0;第 2 至 10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第 10 列-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二)表间关系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3.第 11 行第 11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另截图不全,不知道数据在哪个位置上。

  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欢迎大家参阅! 一、表样(如下): 二、政策要点: 1.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不含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即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所得弥补,即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5.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产生亏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6.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7.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8.政策性搬迁政策亏损年度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9.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是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追补以前年度扣除的支出或资产损失对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填报口径: 1.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否则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第三列亏损以“-”列示。 2.若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0且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的绝对值。

  3.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同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若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行<0,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0。 6.第四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同一行次=第四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该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该行。

  否则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口径 本年度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表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口径 本列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 1.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号表示,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以正数表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般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与分立中,不允许结转扣除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亏损;在特殊重组的企业合并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在特殊重组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另外,在特殊重组的合并与分立中,被合并方、被分立方的未弥补亏损允许弥补的年限不一致,需要按其可以结转弥补的实际归属年度填入本列第1~5行。 四、填报要点: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建议由下而上(第6行至第1行)顺序填写。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0,填正数;“纳税调整后所得”<0,填负数。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

  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7、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绝对值-9列。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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