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基酸免于登记的肥料
氨基酸为主要成分,掺入无机肥料制成的肥料称为氨基酸类肥料。
常见的是氨基酸叶面肥。
那么,氨基酸肥料有哪些呢?氨基酸肥料的功能和效果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氨基酸肥料有哪些按原材料来分的话,氨基酸水溶肥料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大豆、豆粕、玉米麸、花生麸的发酵产物以及豆制品、味精、木材加工的下脚料等植物源蛋白;另一类则为动物毛发(羽毛、猪鬃等)、动物血液、内脏、皮骨、低脂鱼粉、蚕蛹、以及屠宰场废弃物等动物源蛋白。
氨基酸肥料的功能和效果为保证农作物的丰产丰收,近几年来,微量元素的利用率问题越加受到重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螯合剂,将微量元素螯合起来,以大限度地提高作物对其吸收率。
研究发现,螯合剂中复合氨基酸是效果较好、价格较低的一种。
其不仅稳定常数适中,且不受土壤pH值及其它离子的干扰,可被作物直接吸收。
氨基酸微肥用于农作物,具有显着的提高产量、改善品质、减低农药残留、保护生态环境等作用。
另外,由于氨基酸微肥生产工艺不断改进,原料来源广(主要是毛发、棉粕等),生产成本越来越低,从而为廉价获取氨基酸螯合物提供了保证。
因此,氨基酸微肥已在农业生产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氨基酸肥料属于什么肥
水溶性硅肥。根据查询业百科显示,氨基酸硅钾是一种有机肥料,属于水溶性硅肥。氨基酸硅钾由植物或动物蛋白质、骨、角等经过酸解、酶解、发酵等多种生物技术处理而成的。
含氨基酸水溶性肥料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是一种通过将氨基酸溶解于水中制成的肥料。
氨基酸是植物生长所必需的营养物质之一,它可以提供植物所需的氮源,并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发育。这种肥料的主要特点是能够快速被植物吸收利用,为植物提供全面的营养支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常以液体或粉末形式销售,并通过与灌溉水混合使用,使植物更容易吸收其中的营养成分。
它适用于各种农作物,如蔬菜、水果和花卉,可用于土壤施用或叶面喷雾。使用这种肥料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促进根系发育、提高植物的抗逆性,同时减少肥料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风险。
农业肥料介绍
农业肥料是为植物提供必需营养的物质,以促进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增加。常见的农业肥料类型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和有机肥料。氮肥提供植物所需的氮元素,磷肥提供磷元素,而钾肥则提供钾元素。复合肥料则同时提供多种营养元素,便于施肥。
有机肥料以有机物质为原料,能改善土壤结构和肥力。选择合适的农业肥料需考虑作物种类、土壤特性和养分需求。合理施肥能提高作物产量、质量和抗病能力,同时减少养分浪费和环境影响。建议在施肥前咨询专家,根据土壤测试和作物需求确定施肥计划,以优化农业生产效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高浓度复合肥免于登记
法律分析: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尿素、磷铵、氯化钾主要原料氮、磷、钾效养含量45%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素确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氨基酸复合肥的适合什么农作物
氨基酸复合肥可作基肥和追肥,适用于多种土壤和各种作物,一般用作基肥,施肥深度应在不同作物的根系密集层,一般8~16厘米,施后覆土。施肥量可根据土壤肥力情况和目标产量特因素确定,对普通肥力的土壤,一般每亩基施氮磷钾含量为35%的氨基酸复混肥30~50千克,配合有机肥和化肥施用,可使果树获得优质高产。
氨基酸复混肥忌撒施在土壤表面,避免养分损失,降低肥效,增产效果差。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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