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和单位成立大棚房整治运动协调推进小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针对大棚房的专项行动。各省市地方政府积极响应,行动迅速,短短半年多的时间便成效显著,并有扩大战火的趋势。于是CCTV、人民网等又及时发声,提示各级地方政府注意执政水平,讲究工作方法,避免不加区别的一刀切。
自大棚房整治行动开始以后,我们惠诚律师不断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有问自家地上建筑物算不算大棚房的;有问遇到了强拆该怎么办的;还有问能否获得补偿的今天惠诚专业拆迁律师就来给您讲一讲与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整治大棚房的政策本意
1、哪种才算是政府要整顿的大棚房
政府要规范整顿的大棚房,是那些借着建农业大棚的名义,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别墅、住宅、休闲餐饮等非农业设施。比较典型的就是2022年央视新闻曝光的北京昌平农业大棚变成私家庄园。在该案例中,六合成观光园擅自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居住屋舍,并包装成私家农庄、田园庭院对外租售,开发商既收取租金又套取政府对农业的补贴,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以下这些属于大棚房的范畴: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或层数超过一层;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2、不应被列入清理范围的建筑
(1)农民自建自用房屋。
(2)农村基础设施,或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耕地上畜禽和水产养殖建设及耕地以外的设施农业。
二、政府应合法行政,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大棚房整治行动时,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对于政策过度理解,出现了扩大化的情形,不管是对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的大棚房,还是仅仅是农户生产生活中必需的棚房类建筑,统统拆掉,即所谓的一刀切。甚至一些前几年还曾被当做招商引资引进来,被重点扶持鼓励的农业项目,在这项行动中也被纳入了被拆除的名单。
此外,有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官僚本位严重,为了追求政策落实的效率,在拆除大棚房的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有些拆除的程序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操作流程。比如,没有遵照法定流程公示公告、强拆、断水断电、只管拆掉不管后续复耕的情况也有发生,导致部分老百姓因此怨声载道。
在此,惠诚律师温馨提示大家:
1、政府应合法行政,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时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各地区对大棚房整治的赔偿都有所不同,可以查询了解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例如,在北京地区,拆迁大棚房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3、面对当地政府以整治大棚房的名义拆除自家房屋等建筑时,可以先判断是否自家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属于或是存在违法强拆等行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三、相关案例说明:
【案情介绍】
原告戚玉华自2016年4月3日与北京笑言笑语种植中心签订《XX日光温室大棚租赁合同》,最长租期到2038年。该大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上。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公证方在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2022年8月11日,被告庙城镇政府对该建筑进行了拆除。戚玉华不服该行政行为,上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怀柔区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0116行初21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确认庙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原告戚玉华依法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不予答复和赔偿,因此戚玉华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案例简要分析】
1、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戚玉华在承租大棚后,将种植大棚改造为房屋(建筑物)并进行了地面硬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涉嫌违法建设。但是被告庙城镇政府对其的行政执行行为也存在着程序违法。【(2022)京0116行初218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被告庙城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针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情况,未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被拆农民的合法财产因政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2022)京0116行赔初83号《行政判决书》中支持: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庙城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戚玉华在涉案地块上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庙城镇政府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庙城镇政府未能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提前通知原告戚玉华到场,亦未依法制作物品清单,对原告戚玉华在涉案地块上的物品情况进行证据固定,故结合原告戚玉华的诉讼主张、提交的证据以及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另,原告戚玉华要求被告庙城镇政府赔偿其建筑被拆除后残值损失,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行为前、后已通知原告自行处理被拆除的建筑残值,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酌情予以考虑。】
3、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权才能最有效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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